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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封口费"5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被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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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乐乐 发表于 2009-12-5 10: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5名涉案人员已被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记录名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下旬,霍宝干河煤矿有关人员在中国乡镇企业网浏览到有关该矿发生矿难事故的文章,遂托人想办法从网站删掉文章。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及中国乡镇企业网工作人员张向东了解情况后,以报道有误为由,通过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网络部主任删除网上文章。同年10月3日,张向东以正面报道为由,通过请托人收取霍宝干河煤矿3.8万元。同年9月28日,中国经济视点编辑部工作人员相志灏和《山西商报》工作人员张长年先后以了解事故为由到霍宝干河煤矿了解情况,并在离开时电话告知矿方,中国煤炭网上有关于事故的帖子。为删除网上帖子,矿方约请相志灏、张长年见面,并当场支付1.5万元。张长年随后打电话给中国煤炭新闻网华北频道原负责人赵秀清删去帖子,三人将钱瓜分。同年9月底,山西长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兵在得知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事故后,与《法制日报》山西记者站擅自聘用人员李捐平(另案处理)合谋,以《法制日报》记者名义对该矿进行所谓采访,并向矿方出示了所谓曝光稿,以收取宣传费和宣传资料费的名义敲诈勒索该矿3.95万元。
法院认为,张向东身为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及中国乡镇企业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赃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秀清、相志灏、张长年利用职务之便,以删掉曝光煤矿事故的帖子为由收受贿赂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曝光煤矿事故为由,迫使煤矿与其签订宣传协议,从而达到获取钱财目的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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