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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冉光国获刑20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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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o 发表于 2009-12-9 13: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冉光国在武隆县白马镇纠集被告人冉勇、彭谚程、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采用暴力手段,与白马镇的余阗、邵小江等人争夺势力范围,将余阗、邵小江等几股势力赶出白马镇。由冉光国出资金,张竣和夏祥勇分别在武隆县城和白马镇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冉勇和彭谚程负责带“小弟”,为冉光国在社会上撑门面,有事统一行动,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其势力不断壮大。
从2006年开始,冉光国在白马镇为手下的“小弟”租房统一食宿,并在租房内存放了大量砍刀等工具。冉光国还给下面的“小弟”发工资,年终统一吃年饭,给出事被关押的人员上账。冉光国要求手下的“小弟”跟了他后就不能再跟其他人,兄弟伙之间要团结,做事要齐心,有什么事要一起上,不要互相残杀,在社会上混要有性格,不要怕事,有他在后面撑起的,被公安机关抓了只能就事论事,不要说的一定不要说。冉光国对办事得力的“小弟”给予表扬,对做错事或没按要求去办事的“小弟”予以惩罚。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冉光国的强势地位,冉光国利用强势地位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强行入股蓝德服务公司,串通他人违规取得采沙权,从而垄断白马镇的采沙业。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以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治安秩序。
另查明,冉勇、彭谚程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等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冉小峰、刘波、邵小江3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治安秩序,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基础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冉小峰、刘波、邵小江明确表示不上诉,其余被告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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