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Q1 N/ K3 _7 D( V3 y 第一,取缔超市强制存包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消法》第1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强制存包的潜在含义是认为每个带包的顾客都有偷窃其商品的重大嫌疑,其出发点是为了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显然严重践踏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且强制存包现象到处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其他商家的权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坚决打击和取缔这种违法行为。3 @% Y& W4 X- f' C
! u4 k' y- b: F5 i" z/ b* G" A' g3 S 第二,对超市而言,可以同时设立自助寄存柜与特殊物品寄存处,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完善寄存区的电子监控系统,这样也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证据。 ; C* u. J3 ^4 B8 _2 B m7 v. _' H3 V/ W' ]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528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419页 【4】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