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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被更名拍摄 末代皇妃后人告广电总局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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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 发表于 2009-12-10 09: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剧王浙滨、王放放起诉国家广电总局一案9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黄焕新、王浙滨、王放放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黄焕新是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第四位妻子李玉琴的儿子。2006年7月31日,文采公司、华人公司与黄焕新签订授权转让合同,合同确认黄焕新给予华人公司“李玉琴著作《坎坷岁月》《傀儡婚姻》版权使用权并根据李玉琴个人生活经历创作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为唯一授权,华人公司将该授权一次性转让给文采公司,黄焕新对此无任何异议。
2006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依文采公司申请,对根据李玉琴个人生活经历创作的电视剧《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备案公示。2008年2月26日,中国作家协会提出更名申请,将剧名变更为《传奇福贵人》,获广电总局批准。2008年3月,文采公司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月,广电总局对《传奇福贵人》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于当年9月8日为《传奇福贵人》一剧核发许可证。
王浙滨、王放放、黄焕新向法院起诉称,王浙滨、王放放享有《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剧本独立完整的著作权,黄焕新作为李玉琴的唯一子女及法定继承人,对其母李玉琴的著作享有50年的著作权,以及维护李玉琴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文采公司在合作过程中,违反三方约定,在未向广电总局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公示的情况下,私下另行创作和拍摄电视剧《传奇福贵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广电总局则违规为《传奇福贵人》核准发行许可证。
广电总局认为,总局对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备案只进行形式审查,文采公司获得了黄焕新的充分授权,广电总局对电视剧《传奇福贵人》的备案公示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文采公司依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提交了完备的送审材料,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向其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电总局针对《传奇福贵人》的发行许可申请尽到了《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审查职责。本案中,黄焕新已经同意文采公司拍摄以李玉琴个人生活经历为题材的电视剧,该事实不仅有《授权转让合同》为证,黄焕新对此也没有异议。至于黄焕新对由该题材所演绎出的剧本是否同意,并非广电总局在备案公示阶段审查的内容。在完成剧审查阶段,按照有关规定,广电总局的审查职责在于审查送审剧本与备案公示内容是否相符。黄焕新是否同意《传奇福贵人》一剧的拍摄,并非广电总局发行许可阶段需要审查的职责范围。广电总局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浙滨、王放放、黄焕新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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