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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人文关怀”为什么向一个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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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被告马建国的代理人辩称,这些待遇是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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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 y1 j  f* Q+ ~1 Q
, T2 J# T: Q. r5 Q<P align=left>  好一个监狱的人文关怀!人们不禁要问:是不是所有的监狱都能够释放这样的关怀?是不是所有的囚犯都能够享受这样的关怀?  这样的人文关怀是普遍的吗?当然不是。监狱是惩戒人教育人改造人的地方,监狱的一个重要职责是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蔓延。不否认监狱应该实行人性化的管理,但是人性化管理必须控制在一个“度”内,这个“度”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监狱的规章制度。如果超越这个“度”,那么所谓的人性化就是对法律尊严为所欲为的践踏,随心所欲的玩弄,别有用心的恶搞。  这样的人文关怀是普遍的吗?当然不是。在我国,作为通过司法审判,经过法律认定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在接受着正常的教育和改造,这里的正常,是合乎法律法规要求的,是合乎人性化精神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是为什么就是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呢?为什么就是有人能够高人一等呢?为什么有人能够享受那种离奇的人文关怀呢?即使在特权体制下的封建时代,都宣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么在弘扬法制精神的今天,出现这样的奇闻,不知道我们能够作出什么合理的解释?  这样的关怀是普遍的吗?当然不是。它是绝对的特殊,绝对的不一般。这样的特殊来自哪里?就是来自马建国298058元人民币、两尊(乌木观音价植人民币8000元)、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 香烟的行贿,就是来自这个监狱有关管理人员的胆大妄为、无法无纪、贪得无厌、腐败堕落,就是来自滥权擅权、权钱交易,就是来自执法的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  法律的信用,是社会最有权威性的信用。当法律的权威一再受到挑战,最有力的还击,是让这些不可一世的挑战者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以重塑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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