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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案审理有果 海外著作权保护首写中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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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city 发表于 2009-12-10 09: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62年,一个泰国人辛波特到日本留学,在圆谷公司边学习边工作,1963年回国,奥特曼是1966年在日本诞生的。30多年后,1996年辛波特在日本宣称,早在1976年圆谷制作当时的社长因为经济困难,就把所有的作品全部权利转让给了辛波特,双方签了合同。
圆谷制作一听很吃惊,说能不能给我们看一下这个合同,如果真的有这个合同,就要对全世界范围内的授权做适当的调整。辛波特提出一个条件,先道歉,再看合同。
辛波特在日本期间曾与圆谷制作第二代社长圆谷皋有过交往,并且圆谷皋去世时,辛波特曾参加其葬礼,出于礼貌和信任,圆谷制作向辛波特发了函,对因不知其所称的合同存在一事而导致的不愉快表示歉意。
然后圆谷制作从辛波特那里拿到了1976年合同的复印件,看了以后觉得完全不能接受,公章跟在日本政府登记的公章完全不一样、签字跟圆谷本人合同签字和护照签字也都不一样。他们认为这个合同是辛波特自己伪造的,因此向泰国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他伪造合同,侵犯著作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在日本起诉。
日本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圆谷制作针对1976年合同的复印件所做的司法鉴定是无效的,司法鉴定必须在原件基础上进行,但是日本的法院没有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在使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的方法,日本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有效,但也限制辛波特的权利,即只有日本之外的使用权,没有著作权。
在泰国的判决则不同。警察总署指派7名专门从事伪造文件鉴定专家,从打字习惯和行间的距离以及笔迹等方面进行鉴定后,认定这个合同是伪造的。法院参照这个结论,对1976年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不真实和不自然及不合规的地方进行了严密分析,认定1976年合同是伪造的,判决辛波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辛波特和圆谷制作双方都在中国有授权公司,这些授权公司也在国内提起了系列诉讼,要求商场、音像中心等赔偿。200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这些案件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法院的诉讼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欠缺,惟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方面条件具备,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奥特曼著作权权属的判定也将是其他判决的基础。
今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亲自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采纳了泰国警察总署司法鉴定的部分结论,在对1976年合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境内外保护一视同仁
业内人士评价说,这个判决结果既不同于日本法院,也不同于泰国法院,而是有着自己独立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志培曾协调国内奥特曼的系列诉讼,他表示,此案关键是我国法院如何判断外国法院的判决、效力和证据力,然后根据我国举证规则作出判决。
记者看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页的判决书中对于1976年合同真伪判定的理由是,合同的签订方身份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企业自身名称的表述不符,且加盖印章的企业并非原始著作权的权利人,与常理相悖;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欠缺合同对价、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法院难以认定该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另外,合同签订后的20年里,辛波特并未主张任何权利,直到圆谷皋去世后才主张,难以对圆谷皋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核实。
基于上述诸多不符合逻辑和情理的疑点分析,法院认为泰国的终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的结论是客观真实的,1976年的合同因此不予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分析说,可以看出,采信泰国一审法院对合同所做的鉴定是法院对这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从证据的效力上和可信度上讲,很显然对于原件鉴定报告的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来看,在逻辑上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看来,这个判决结果更透露了两个信息:中国政府对待中国人的作品和外国人的作品一视同仁,公正保护;中国在保护外国作品上不需要外国的作品履行某种手续或者程序。
他说,某些国家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没有经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比如说一部电影,如果要在中国的电影院放映或者制作DVD发行,必须经过内容审查机关的审查,如果没有经过审查就在电影院放映或者制作DVD发行,那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不予保护,所以任何作品,特别是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得到保护,一定要履行这种审查的手续。
“这种说法是对我们的误解,现在通过奥特曼这件事情不攻自破。”许超说,因为奥特曼现在虽然权属上有争议,但是就奥特曼这个动画形象来说,它是一个外国的作品,这个作品在中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仅有司法保护,也有行政保护,不要求它履行任何手续。
他强调说:“内容检查机关只负责这个作品的市场入市,不负责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果这个作品没有送检,发现盗版了或者被侵权了,同样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法制日报 辛红)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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