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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行政执法部门“一把手”须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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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elian 发表于 2009-12-10 09: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即“一把手”应履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职责,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要由部门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制度》中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被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答辩书以及管理相对人起诉状复印件书面报给银川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在对被诉案件基本情况分析后,认为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确有明显违法、不当或缺失,存在消极不履行职责的,将下达自行纠正通知,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
另外,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中,凡没有执行行政应诉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考核时要相应扣减分值。银川市法制办还要在每年考核结束后向全市通报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情况,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据了解,2008年宁夏结案的259件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53件,败诉率20.46%,其中,银川市行政机关败诉最多,达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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