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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山东聊城三官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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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 发表于 2009-12-15 09: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7年初,孙长贵在担任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兼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公司及个人送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万余元,个人得赃款187.7 万余元。
2003年初至2007年7月期间,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书记刘怀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单位送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07.5万元,个人得赃款62.5万元。
2003年初至2007年8月份,聊城市规划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白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公司送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88.36万元,个人得赃 43.36万元。
法院另查明,孙长贵对其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7.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日前,这三起案件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孙长贵、刘怀民、白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孙长贵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孙长贵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三被告主动通知亲属配合办案机关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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