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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唐福珍家下达的拆除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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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fanzeng 发表于 2009-12-15 10: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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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g* u+ n7 b* a5 Q; E* r/ \$ v  笔者再对唐福珍一案做个简单分析,因法律知识比较肤浅,不对之处,恳请法律专家和相关资深人士予以批评指正!那我可就献丑了:由于在补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便向唐福珍之夫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从此到唐福珍09年11月13日被点着的本案来看,该区城管执法局是无权向胡昌明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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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s2 w9 n9 ~# v  其一、国家没有赋予城管来裁判占地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一宗占地行为是否合法,只有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即唐富珍家的建设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法定依据只能是土地行政机关依法裁判作出的白纸黑字。没有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裁判或认定,其他部门做出的唐富珍家的建设“违法”就不是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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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b! Y5 |' G- f  其二、当年胡昌明的建设是被村里的干部招商而引进来的,而不是胡昌明不顾一切、横行霸道地在天回镇金华村“手指哪儿就在哪儿”随意地大兴土木,从《建房用地协议》则可印证了其的建设行为是有理有据,更不是什么私搭乱建,但凡是个用地协议,里边定有划好的“四至”。5 b- {( i* P' i" Y. B! 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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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Y  I2 W2 X) C, g  第三、1996年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是不能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的,因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是指该法施行之日后的建设活动,而金牛区城管拆除胡昌明夫妇楼房的首条根据却是《城乡规划法》。这明摆着是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_% V1 [' C$ @5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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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金牛区城管一口咬定唐福珍家的企业建设是“违法建设”,当时被引进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明确“四至”的建设用地如今被划归到“城市规划区内”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则是国人们不能不追问的问题,有“四至”的用地因啥就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尽管这块土地如今在“城市规划区内”,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只有通过征用才能转为国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当须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理所当然包括唐福珍家“四至”分明的企业用地,而如今当地的城管“不问青红皂白”就说唐福珍家的企业用地是“违法建设”显然不是“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 S' c4 Y6 _/ 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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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X7 W+ f* N) W; Z  依据《土地管理法a>》、《土地管理法a>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当前摆在桌面上的问题还是处在一不清二不楚的情况下城管就不顾一切地“疯狂”开拆实在是说不过去。问题之一:当时这块乡村企业建设用地的申请者为什么没有批下来?问题之二:地政部门因缺失什么资料而没有批准?问题之三:面对建起“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建设,相关部门有无进行过督促补办手续?这三个问题事关“有理有据,不是私搭乱建”的建筑物能否得到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足额给付、发放的大问题!“先上车后买票”的用地行为在各地已是屡见不鲜之事,可为什么唯独唐福珍家13年的企业用地就是补办不了手续?1 Q) f% w2 n6 @* X# k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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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6 Q! M2 u" j. N+ w" c* d' L1 Y; S  连认定唐福珍家企业占地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利都没有的城管执法局,火急火燎地几次向唐福珍之夫胡昌明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臆造品”,“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是我国《行政处罚法a>》第三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据此我说,城管对唐福珍家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无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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