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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打黑曝辩护律师李庄造假事件看媒体普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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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人 发表于 2009-12-15 1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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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晚,从重庆卫视上看到,12月12日北京某律师a>事务所律师a>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被重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批捕。14日早上,我打开网络想详细了解一下李庄涉嫌犯罪的情况,谁知道看到的情况使我感觉媒体报道此案娱乐目的大于曝光真相目的,落井下石、添油加醋的炒作大于他们应该具有的客观、公正新闻原则,好多媒体甚至连李庄律师a>涉嫌的罪名都没搞清楚,就以大量道听途说的故事来吸引受众,有说涉嫌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的,有说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有说涉嫌伪证罪的,这里面不乏很有名的媒体,以至于我验证媒体报道李庄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就费了好长时间,查了好多网站才找到李庄律师a>涉嫌的正确罪名:公安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将其刑拘,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将其逮捕。+ O9 Q1 o2 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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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多人在看热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a>,我却在思考我们的媒体报道案件时为什么炒作的成分大于对事实本身真相的追求,发现了某人的错误或者涉嫌犯罪的报料,就不惜一切搜集包括一些似是而非的新闻,争取在第一时间占领受众的眼球,而忘记了报道的客观、公正以及肩负的普法重任,对于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一个媒体一个说法,还都言之凿凿,都表示来自权威机构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令人忍俊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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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制定的。在现阶段,如果律师a>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就只能涉嫌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果按照有些媒体报道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正常的理解是李庄涉嫌两个罪名,这不是大错特错了吗?我发现很少有媒体说出李庄律师a>涉嫌犯罪的正确罪名。真不知道是重庆市新闻办的发言人外行还是好多媒体听错了,好多媒体竟然连李庄律师a>涉嫌具体的罪名这样严肃的法律问题都没有搞清,就开始铺天盖地的报道。9 r  _# [3 Q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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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律师a>12月12日才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两天报纸、网络上就刊登了对整个案件过程绘声绘色的描述,在何时何地,李庄律师a>对何人怎么说,甚至内心活动,包括和他人对话都被以带引号的“原话”刊登出来,仿佛这一切发生时记者就在现场。而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侦查阶段,公安、检察机关最多发布关于案件的大致情况,绝不会发布嫌疑人、证人的笔录,否则就是泄露了侦查秘密,会妨碍案件的正常侦查,而我们的媒体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先潜伏在嫌疑人、证人的身边监听这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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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一起案件,案件的具体情节公众急于了解,对于好人大家恨不得他十全十美、无可挑剔,对于反面人物大家恨不得听到他头顶流脓、脚下生疮的生动报道,而某些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心理,不惜编造事实、采用道听途说的消息,误导了大众的舆论导向,这些年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十全十美的正面人物翻船,又被报道十恶不赦的例子不在少数,难道真的是主人公善于伪装吗?为什么不仔细甄别信息的真假呢?前几年,香港媒体报道大陆一名高官一身世界名牌,因此怀疑他涉嫌犯罪后被查实该人果然犯罪,而我们的好多媒体在此前一直为该人唱赞歌,这样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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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发生的案件,他们一方面想了解案件的真相,一方面想知道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这正是普法的好时机。建议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具体的规定,强制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加强对涉法报道准确性的审查力度,加强媒体普法责任感,让受众了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适宜公布的情况,搞准确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让大家心里有数,如果自己犯罪最后的后果就是这样,不知不觉把法律的种子撒在公众的心里,随着不同案例的增多,公众了解的法律自然越来越多,不至于你这样说他那样说,好像都很权威,最后错的解释比正确的解释多,误导了公众,影响了媒体的权威。0 P5 Z/ u/ e% o0 z"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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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e. C1 \1 k0 _$ w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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