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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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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maoshao 发表于 2009-12-16 1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12月16日起施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目前中国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将会控制得很好。“我国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比较健全完善的,信用卡的逾期未偿款率或延滞率的上升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三季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2184.4亿元,同比增长66.8%。
详细报道:
·两高发布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司解 12月16日起施行·两高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熊选国:用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属诈骗罪 ·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文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文实录: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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