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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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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高GO 发表于 2009-12-16 1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详细报道:
·我国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 ·两高发布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司解 12月16日起施行·两高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熊选国:用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属诈骗罪 ·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文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文实录: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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