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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选国:用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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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8501q 发表于 2009-12-17 14: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熊选国表示,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
考虑到这种犯罪手段的新变化,司法解释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或应对。第一,《解释》第五条有关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释,把通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一种情形。所以,如果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解释》第三条在解释关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时候,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针对无磁交易的情况,也是针对使用互联网、电话来进行违法交易的情况来进行规定。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规定,《解释》比较好地解决了利用新技术实施信用卡有关犯罪方面的应对问题。
详细报道:
·我国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两高发布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司解 12月16日起施行·两高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文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文实录: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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