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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介绍贿赂文强20万 劲力集团原董事长受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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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雨燕8秒41 发表于 2009-12-19 12: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嫌犯自辩
王天伦愿出50万买通文强
今年47岁的李某,被批捕前是劲力集团董事长。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王天伦的弟弟和几个马仔,因为在合川区抢夺猪肉屠宰生意时犯下命案,被市刑警总队立案侦查,并有几名马仔被拘留。因为担心弟弟和自己被牵扯进去,王天伦找到李某,拿出50万元请其帮忙送给文强,由文强从中帮忙了结此案。
李某随后通过时任市刑警总队副总队长的黄代强,将文强约到渝北区一家蛇餐馆吃饭,并在当天送给文强20万元现金。之后,李某又在自己的办公室内送给黄代强10万元现金。经过李某介绍行贿30万元后,王天伦手下的几个马仔在作出有罪供述后,仍然被取保候审,致使身负命案的这几人逃脱法律制裁长达2年之久。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介绍贿赂罪,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到两年半刑罚。
以为只是摆平普通打架案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李某没有提出异议。但他表示,王天伦找到他帮忙时,只是说他弟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个打架的案子,当时已经了结,现在又被调查。他当时根本不知道王天伦弟弟犯的是命案。当时王天伦拿50万元给他,要他给文强时,他还说打架的案子用不了那么多,所以最后只给了文强20万元。
李某在庭上还交代,他与王天伦只是客户关系。在案发前三四年他们才认识。而与黄代强的关系,则是在2000年左右黄代强在高新区当科长的时候就认识了。之后,又在黄的介绍下认识了文强。
检察官随后宣读了王天伦的证言。证言表明,他当时找到李某要求帮忙行贿时,讲明了是为摆平弟弟的命案。对于这份证言,李某并没有提出异议。
“本法官注意到,王天伦的证词中提到,他找你帮忙时,说过是因为弟弟在合川犯下的一起命案……,”法官突然询问李某为什么对此没有意见。
“呃……这个……是说了他弟弟的命案,但说当时已经了结了。”李某最后承认,自己知道是为了摆平一起命案而去介绍行贿。这份证言表明,文强在渝北一家蛇餐馆与黄代强、李某等人吃过饭后,收下了李某送上的装有20万现金的纸袋子。之后,在黄的“催促”下,他才给刑警总队的政委打了电话。之后,王天伦弟弟的命案被转交到由黄代强分管的刑警总队三支队。黄代强的证言与文强的证言吻合,也证实了上述情况。
对于这些证人证言,李某再没有提出异议。
李某的辩护人在李某已承认自己知道介绍行贿是为了摆平命案的情况下,认为李某介绍行贿是因为王天伦是他的大客户,他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而且,他又是在对请托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介绍王天伦向文强和黄代强行贿。
辩护人还提到,今年6月份,李某曾买专门的电话卡,准备向公安机关自首和检举文强受贿一事。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自首成功。此外,由于劲力集团是一家经营酒店、餐饮和房地产的大型企业,有职工千余名,董事长坐牢肯定会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处李某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对此表示,是否认定为自首,是看客观行为,而不是主观想法。
“都怪自己不懂法,做了以为合法却是违法的事情……”最后陈述阶段,李某低声说道。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明)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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