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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着起诉了中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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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后无恙 发表于 2009-12-20 1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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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了这么长时间,大大小小的日子加起来也有三十几个年头了。可是很惭愧,我活得很自私、自私得很,记忆中很少帮助过谁。但关心和挽救过我的人却不计其数,任凭我再怎么自私,也难以屏蔽内心深处的那份时刻跳跃着的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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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在逃去如飞、飞去不归的岁月里,我渐渐意识到了感恩。装在心里的惦记,埋得越深、藏得越久,总觉得越是按捺不住,越容易去幻想“涌泉相报”。然而,恩爱和恩情原本就非滴水所容,即便拿浩瀚的海洋任我随意支配,也无法对等偿付已经受领的无量情感债务。这么说来,恩似乎只可感只可知,却难以报难以答。所谓“报恩”之说,也就化作永久性的“履行不能”了,无论自始还是嗣后。" |1 x' N$ W% j0 H1 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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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是因为如此情感哲学,世界上有“感恩节”却没有“报恩节”。感恩节是美国和加拿大独有的节日。据说300多年前一批100多人的欧洲移民到了美国,饥寒交迫很难活下来,大部分人在头一年的冬天就冻死饿死了,剩下的50多人,在当地原居民印第安人的帮助下,学会了钓鱼、打猎、种玉米和南瓜,这些人在第二年喜庆丰收的时候,举行了感谢上帝的庆祝活动,并且邀请印第安人一起参加。这就是感恩节的由来。后来,美国林肯总统宣布每一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四为感恩节,从此美国就有了新的公休日了。这个节日就是让人们永存着感恩的心,焕发着博爱的情,愿意着自己的奉献。据说在有些没有感恩节的国家和地区,给别人发送“感恩节快乐”的祝福是很不礼貌的,但我想,对他人表达感恩之情,不管是否在感恩节当天,都不会违背人所应有之常情。2 k2 b: Q' u% p& T-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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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6日是今年的美国感恩节,当晚10时许,为享受这一洋节气氛,我通过中国移动提供的手机短信业务给朋友发送感恩短信。因每次群发设置了最大限量,我第一批向100人群发,显示发送成功,但第二批发送时,短信始终无法发送成功。此时,我疑为信息流量过大导致信道堵塞,遂等候多时并关机开机反复尝试,但仍然无法成功发送。此后,我又以非群发方式发送个别短信,并为手机额外冲值100元,结果依旧发送失败。这让我颇为郁闷,又不知何故,只好紧握手机,两眼发愣:是谁阻隔了我表达感恩的路?手机纯属正牌货,替我发了无数条短信,干了这么多活都没嫌累,怎么偏偏到了关键时刻甩手不愿意了?难道是上帝的天意?百思不得其解,很快陷入迷惑、迷信甚至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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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u8 H1 J% a! E; N7 D0 Z  好久没有失眠的我,竟然为此一夜消魂。一根筋生活惯了,只知干等干着急,却不知向移动公司问询。此状态一直持续至次日下午,我才想起拨打中国移动服务热线10086,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因我短信发送存在异常而关闭了发送功能。我恍然大悟,原来短信无法发送不是机器罢工,不是上帝捣乱,而是我所签约的服务商搞的鬼。究竟搞什么鬼呢?我随即追问存在何种异常,对方回答“不清楚”并建议我咨询其投诉部门。投诉部门工作人员告知,不是移动公司有意为之,而是“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我更觉得这鬼搞大了,紧接着追问哪个政府部门如此胆大,又是因何事由下令关闭私人短信发送功能,对方称“无法回答”,“只能回答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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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q3 n! G3 \# A4 q  真是见鬼了。如果是因为我发送短信的内容触犯了法律法规a>的禁止性规定,作为惩处方式,临时关闭发送功能,也是法有可原、情有可解的,但我确信短信内容还不至于触犯国法,一条再普通再朴实不过的感恩短信,怎么会搞出这么大的鬼名堂来?况且倘若真是因为我的短信内容而关闭,作为自认为‘法商“并不低的我,还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但我确保我的短信内容没有很黄很暴力,没有很反动、很垃圾、很广告,对此我完全愿意放弃隐私权允许移动公司公开晒出我的通信内容。然而,又是因为什么关闭了我的短信发送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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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n3 X& t/ s" C: T- k1 ]9 W  作为中国移动的一名忠实的消费者,对自己的短信发送功能被关应该有知道真情的权利。可是,不管是服务热线还是投诉热线,都不肯告知我真实情况,只用“异常”敷衍,只拿“有关部门下令”搪塞,让我觉得鬼中有鬼、鬼中有魔,魔中有鬼,魔中有魔。不解的疑问逼迫我继续追问,并说出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有权知道真实的服务状况,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却雷我一句“不要和我谈法律,不要和我谈权利”。在我一再追问下,终于答应三到五个工作日内让领导答复我。很诚信,投诉部门一个自称主管的女士过几天来电了;但很遗憾,她号称是代表公司的答复更“鬼”了。直言“听从指令关闭发送功能”,我追问到底是什么部门如此放肆侵犯私权,这位主管一会说“上级主管部门”,一会说“政府有关部门”,此时,我又派上了我一贯的放声大怒,质问“当政府指令要侵犯你的客户的权利的时候,难道你们不会为了客户利益去大胆地抗拒政府命令,而是和政府一道去欺负你的客户吗?”这位主管明显听出了我的迂腐,冷笑着回敬一句“你说的有道理,但我们没办法,只能服从上级”。当我再次请求明确告知时,却回一句“对外一致口径只能回答至此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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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服从上级”?“只能服从上级”?“只能服从上级”?我反复琢磨着这句常见鬼话。作为消费者的客户,常在商家公关宣传中被奉承为“上帝”,但至少从我的这一经历看来,在“服务上帝”和“服从上级”之间,中国移动无条件地选择了后者。从权力的服从与被服从本质来说,“服从上级”没有错,但关键是服从上级的什么。当“上级”命令显著违法时,作为“上级”的“下级”的商家,应正大地选择“服务上帝”,光明地拒绝“服从上级”。可惜,在上帝和上级之间,多少商家宁愿去服从上级也不会去相信上帝。即便信上帝为真,真正的上帝并非为其带来利润的客户,而是对其监管的政府。所以,在“政府有关部门”下令停止我短信发送的通信自由时,中国移动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服从上级”而不是“服务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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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 q/ N8 @) i9 U6 c1 n% N  U  “对外一致口径”?“对外一致口径”?“对外一致口径”?我又反复琢磨着另一句常见鬼话。看来,被停止短信发送功能的不只我一人。也巧,我有两个同事也因群发祝福短信而被关闭短信发送功能。可以大致但不当然推知,大量群发短信就很有可能被中国移动因着“上级命令”关闭短信发送功能,并且凡是遇到客户质询的,中国移动的答复都是“对外一致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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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A  H, x' g2 |$ }! _$ W  因我始终无法知悉中国移动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便在此后多次拨打10086服务热线继续咨询,对方仍然只是答复确实关闭过我的短信服务功能,但不会明确告知关闭的真实原因。, L  H- @/ T& D4 K& ?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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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关闭的原因仅仅是缘于“群发”,或者用句行话来说叫做“短时间内流量太大”,那么,难道群发就是“异常”?就可以关闭短信发送功能?按照中国移动的说法是在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明命令”,那么,政府的腿脚和胳膊又缘何作出如此伸展运动,不加区分地干涉公民的通信自由?即便赋予政府和移动公司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关闭公民的“大流量”短信发送功能,难道一次向100个接受者群发就算“大流量”吗?动辄下令关闭的合法根据是什么呢?判断流量是否异常的正当标准又是怎样确立的呢?$ Y+ c4 D% \8 [" _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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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d6 |7 y4 P" w" |  普通用户的“群发”受到如何严厉管制,随意就可停掉发送功能,泯灭发送短信的权利,扼杀通信的自由,但相比之下,作为中国移动的用户,我几乎每天都“被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商业广告漫天飞,卖别墅的、卖保险的、卖黄金的、卖身体的,应有尽有;办证讯息遍地是,硕士博士的、国内国外的、资格证身份证的;还有诸如紧急汇款类、招聘男女公关类,等等等,这些严重干扰民众生活的垃圾短信,政府不去“节能减排”,移动不去“除污去渍”,却在沉溺于强力推行“群发必疑”、“群发必关”的侵权政策,关之前不通知,关之后也不告知,完全置客户的法定消费者权利和公民的正当通信自由于不顾,很是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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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01年10月购买移动通讯服务(线号139****826),并在此后与其形成了长期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作为中国移动的一名全球通用户,我支付了服务费用,对方应依法依约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作为中国移动的一名电信服务消费者,我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对方也应依法履行经营者义务。但中国移动在没有告知合法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关闭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停止短信发送服务,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擅自停止短信发送服务,没有预先或及时通知我,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我多次咨询关闭短信发送功能、停止短信发送服务的理由及依据,对方只是言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服从政府相关部门指令”,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关于“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违反了该法第19条第2款关于“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庄严的知情权。' Y. l. Q% g/ u1 v! L3 g1 i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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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说,我属于现代都市里的典型“宅男”,离开手机短信简直无法生活。中国移动擅自关闭我的短信发送功能、停止短信发送服务,并在我多次询问缘由的情况下一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明显违反了双方早已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极度干扰了我正常的短信生活和通信自由,严重侵害了我正常享受短信服务的权利和作为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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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 u: c) ~" ?# B) `  应该说,状告中国移动,是我一直以来的诉讼梦想。但有三年前状告铁道部的失败经历,我又对本该神圣的诉权的保障多有担心。于是,为少去麻烦人民法院,我尽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救济资源,先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寻求和解、商议的方式还我知情权,尴尬无果;再向上海市消协投诉,尽管受理并承诺多少期限内答复,但至今杳无音信。“不差钱却差权”的我,偏偏又遭遇如此莫名其妙。为了捍卫我的宝贝知情权,我只好再次启动法律赋予我的珍贵诉权,但因担心法院又不会立案以让我再次输个精光,所以,所以,所以这次只是尝试着起诉了中国移动。被告名称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我聘请的代理人还是我的那位诉讼搭档、友好同事张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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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P, J, z. ^0 q7 l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6 }! ^- n' ~# g( ?2 S: s&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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