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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汉唐”非法吸存2.56亿 主犯领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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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欢 发表于 2009-12-21 12: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宣判 多人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郑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冯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审理查明 非法吸收存款2.5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四川汉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达川地区汉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冯斌占出资额的95%,谢冰占出资额的5%,法定代表人冯斌。2003年12月,汉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300万元。2005年2月15日,汉唐公司确定谢冰为公司董事长。
2003年6月至2008年7月期间,汉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超市经营和打造铁山宾馆项目等缺少资金为由,承诺支付1.5%至10%不等的月息,以借条、收据等形式出具凭证,在宣汉县、通川区、达县等地向812名群众吸收存款2.56亿余元。案发时,尚有1.97亿余元未归还。同时,法院还审理查明,汉唐公司和冯斌、冯某某在2006年至2008年8月期间,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逃避查处。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斌作为汉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股东,在汉唐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决策、指挥作用,谢冰作为汉唐公司副总经理、股东和公司确定的董事长,纵容公司人员非法吸存、参与汉唐公司非法吸存活动,二人是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等7人作为汉唐公司员工,明知公司非法吸存 ,仍然积极参与非法吸存活动,均是该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汉唐公司和被告人冯斌、 冯某某隐匿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均构成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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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谢冰成立四川汉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斌,谢冰任董事长。4年后,冯斌成为谢冰的丈夫。2000年,谢冰投资兴建汉唐超市,至案发前,汉唐超市在达州已有20多家连锁店,占据达州超市百分之八十的市场份额,成为川东北规模最大的连锁超市集团。2003年,时年32岁的谢冰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8年,连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接受谢冰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08年10月28日,谢冰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终止。次日即被达州警方刑拘,谢冰的丈夫、汉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冯斌以及另一亲属也被刑拘。(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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