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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草案三审删去有关规划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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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哈邋的樱桃 发表于 2009-12-22 13: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将规划期限规定得更长一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针对不同层级的规划规定不同的期限。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具体规划期限可不在法律中规定。法律委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划期限的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具体期限可在有关配套规定中规定。
李重庵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由海洋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等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损毁、移动领海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法律的规定应当衔接。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李重庵说,草案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些沿海地方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已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为集体所有,建议对此予以考虑,妥善处理。法律委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际海洋局研究认为,在法律中对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和恰当的,对草案的上述规定以不作改动为宜。拟在法律委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明,对在本法公布前,有的地方已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将一些无居民海岛的林地确认给集体所有的问题,建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在本法施行后逐步征收为国有等方式妥善处理。(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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