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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审判的“三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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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骏福特汽车 发表于 2009-12-22 13: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6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的岳村团伙“涉黑”案,涉案被告人有40名,岳村一个人涉案的罪名就有13项。该案的审判长、重庆五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汤伟说:“我们预计的庭审时间是10天。”5天前,汤伟刚刚结束了王天伦团伙“涉黑”案的庭审工作,“这个案子有23名被告人,整整开了4天庭。”庭审结束到最后判决,法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你不可能等到一个案子宣判后再审第二个案子,审理期限不能等,其他法官也不可能帮你分担,每个人都不轻松,我们需要科学的统筹安排。”
据了解,这次“涉黑涉恶”系列案件,由于受审人数众多,个案被告人少则十余人,多则四五十人;涉案罪名多达十余项;个案庭审时间长,最长将达十五六天等,这些“多”和“长”,使得本次重庆法院审判创下多项历史“之最”。
重庆二中院的法官介绍说,他们受理的“涉黑”案件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超过40人,最少的也有16人,作案跨度时间最长的近10年,最短的亦有3年,触犯罪名最多的达13项,证据卷最多的案件有100余本,最少的也有24本。
重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在今年10月29日的新闻通报会上说:“截至10月28日,公安机关共抓获涉嫌黑恶及其他犯罪人员共2954人”。记者截稿时,已经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有24件,涉及400余名被告人。
不难预计,后续的案件也将在短时间内集中进入审判程序,而且,加上法院原本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给重庆法院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最直观的压力是,案件井喷式地涌入法院,原来的案件管理模式、法官管理模式、后勤管理模式也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重庆高院院长钱锋认为:“一审案子怎么审、怎么判,是各个中、基层法院自己的事,但如何确保整个审判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是管理层面应该提前考虑、提前谋划的事,这次‘涉黑’案件的审理为我们积累动态的司法管理经验提供了契机。”
这一思路在重庆高院下发的《关于推进“涉黑涉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根据通知精神,从高院到各受案法院,无一例外地都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机构。各法院均排出了审判进度表,由专人负责督促,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二中院建立了工作日志制度,隔日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案件审理进展。一中院制定了“五个当日”制度,即:当日立案、当日确定承办人、当日确定开庭日期、当日送达、当日拟定工作方案。这一制度在各个中院迅速得以推广。
除此之外,“涉黑”案件还全部实行“一案一方案”。在谢才萍案的审判预案中,相关人员被划分为审理组、押解组、处理突发事件组、警戒组、安检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7个工作组。据重庆五中院法警队队长谢海山介绍,方案之下还有子方案。押解方案规定,所有参与押解的法警统一指挥、统一食宿,对押解的时间、押解的对象、乘坐的警车、负责的事项等内容全部逐一细化,落实到个人。考虑到“涉黑”案件的被告人众多,押解地点较多,着装不一致,还专门制作统一的“黄马甲”,统一编号,确保万无一失。
蒋林是杨天庆案的审判长,但他的任务并不仅仅是开庭和制作判决书。为让这份近90页、长达50758字的判决书“连标点符号都不能错”,他也承担起了判决书的审核校对工作。他说:“不仅是我,连我们审理组的分管院领导也参与了校对工作,所有组员都要对整个组的所有工作负责。”
据了解,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做好时间准备的同时,各中院也进行了审判力量的准备。一中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两个专门合议庭负责“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三中院组建了三个专门合议庭,并拟定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随时补充审判力量的预案;二中院、五中院对刑一、二庭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调整,以便集中“优势兵力”。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时间长、庭审驾驭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各个中院都组织了专项培训,确保审判人员的心理素质、业务能力能够胜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杨天庆“涉黑”案审理。李伟强 摄10月31日深夜11时15分,持续6天的黎强团伙“涉黑”案的庭审终于结束。在庭审的最后一天,黎强是带着笔记本走上被告席的,就9项指控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自我辩护。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也发表了1个小时的辩护意见,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中国新闻周刊》评论说:“法院在最终的审判阶段,严格按照程序给予嫌疑人以辩护的自由。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比较充分地提出自己的证据,对公诉人的证据提出质疑。”
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统计,截至目前,重庆已有200余名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72件,其中不乏知名律师。
《中国青年报》评论指出,“重庆市地方政府能否顺应民意下决心‘打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打黑’,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但是,当一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被送上法庭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是否构成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事实、证据和依据法律加以认定。”而法律问题需要法律特有的规则和程序。今年10月29日,钱锋在新闻通报会上表示,有的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这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正说明了“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表达。钱锋认为,“涉黑涉恶”案件有它的特殊性,比如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案罪名多、庭审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会增加审判工作的难度,但对审判本身而言,它没有特殊性,仍然是坚持严格的法定程序,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遵循基本的司法规律来进行。他说:“伸张正义必须用正义的方式来实现。”
在“涉黑涉恶”案件受理之初,重庆高院就确定了“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条“铁律”。钱锋认为,司法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四条“铁律”实际上是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与细化。比如其中提到的三个“准确认定”:一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二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三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的主要罪名。判断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解释这一“国家标准”,“不作任何缩小或是扩大的解释”。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涉黑涉恶”案件的庭审,显示了重庆“涉黑”审判主动接受监督以进一步促进公正的初衷。受邀代表、委员一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活动地所在区县和案件审理地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庭审结束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及分管院、庭领导会与代表、委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就庭审过程中的纪律、形象、作风、仪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委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合议庭也会在评议案件时予以参考吸纳。
致公党重庆市九龙坡区组委、重庆市政协委员蒋万跃受邀旁听了黎强案的庭审。他说:“这个案件给我的印象非常深刻。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能力很强,节奏把握得很好,更重要的是,巧妙地平衡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表达,被告人、辩护人的反驳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尊重。我还特别留意了庭审的几个细节。黎强是带着纸和笔参加的法庭辩论,这在以前的庭审中我没见过;有一个被告人姜春艳需要吃药,法警拿给她的是温热水,她坐的凳子法警给她换成了有靠背的椅子……尽管是“涉黑”案件,但法庭依然保持了司法文明和人性的温度,甚至比以前做得更好。”
钱锋认为,“文明”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都属于“文明”的范畴。同时,“文明”也体现在细节上,一杯水、一张凳子尽管微不足道,但这些细节可能是司法文明最自然的流露和最直观的反映。
在司法实践中,公正与高效常常成为悖论。我们注意到,杨天庆案从受理到宣判用了34天,刘钟永案用了25天。为什么会这么快,刘钟永案的审判长、重庆三中院刑二庭庭长杨勤给我们道出了其中“秘诀”。他说:“这是巧办法和笨办法的结合。巧办法就是要善于抓关键,对重要事实详细审理,对没有争议的犯罪事实简化审理,同时要适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发问,避免重复。笨办法就是抢时间,那段时间,我几乎是每天凌晨两三点钟才下班。”
钱锋说:“面对如山高的卷宗,法官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这些案件不是一两件,如果前案不及时审结,就有可能影响以后案件的审理工作。重担在肩,相信谁都不会轻松。但效率不能以牺牲质量来获取,公正与效率相比,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蒋万跃说:“我很欣赏钱锋院长的一句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一定要保障,一天不够就辩两天,两天不够就辩三天’。”庭上表现淋漓尽致的赵长青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能力出众,应该说控辩双方的意见都得到了充分表达。”任何一次引人注目的审判,都是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前进、普及民众法律精神的难得机会。重庆打黑也是如此。10月12日晚,央视“新闻1 1”栏目以“依法打黑、阳光治黑”为题,对重庆法院当天开审的第一起“涉黑”案件——杨天庆案进行了报道。白岩松评论说:“黑最怕什么呢?最怕阳光。通过公开审理,一方面可以震慑犯罪、清理土壤,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节目还圈点了重庆高院出台的“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条“铁律”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从一开始,重庆法院“涉黑涉恶”审判就吸引了全国乃至境外媒体关注的目光。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中青报、财经杂志、新京报、上海东方早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大公报、英国金融时报、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联合早报、半岛电视台等众多媒体齐聚重庆。据统计,杨天庆案的旁听媒体有34家,谢才萍案和黎强案的旁听媒体有48家。很多市外媒体甚至长驻重庆,随时关注“涉黑”审判的最新进展。
12月2日,《南方周末》在《打黑风暴中的重庆政法界》一文称:“黎强案开庭前,重庆高院收到了数十家媒体的旁听申请。因为座位有限,如何确定哪些媒体可以进来,他们费尽脑筋。最后,他们决定让全部申请的媒体都进来。”《中国新闻周刊》评论说:“应当说,黎强案审理之公开透明,还是多少出乎人们意料的。”
“事实上我们就是这么做的,公开透明是我们的态度,适时适度提供准确信息是我们的责任,但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据重庆高院宣传处的人员介绍,在每个案件开庭前,媒体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提出旁听申请,查验证件后发放旁听证。无论中央媒体或是地方媒体,无论市内市外,无论大报小报,都实行“无差别对待”。为保证报道的准确性,法院会在每个案件开庭和宣判的当天通过重庆法院网和专用邮箱发放通稿和图片,所有媒体都可以取用。同时,对电视、广播等媒体,法院还及时提供影像资料。
媒体意见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在开始的几个案件,法院根据惯例不允许记录。但有记者反映庭审时间太长、内容太多,如果不允许记录难以保证报道的准确性,从黎强案开始,法院采纳了这个意见。开庭前一天,法院还专门给所有记者发了一个“温馨提示”的短信:“旁听记者可对庭审做文字记录。”
事实上,媒体可以通过很多渠道获取有关案情的“猛料”,比如前段时间网上盛传的谢才萍“男宠”事件。“这些消息绝不是从法院出去的。”“涉黑涉恶”案件开审之前,重庆高院就制定了详细的宣传方案和严格的宣传纪律,“到现在也没有大的调整,也没有出现过违反宣传纪律的情况。”重庆高院宣传处人员说,“我们会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但不会迎合个别灰暗低俗的猎奇心理,对“涉黑”审判,法院有法律义务,也负有社会道义上的责任。”
11月3日,谢才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普通民众的反应是“判轻了”,法律界人士的反应是“判重了”,审判长洪涛的观点是“罚当其罪”。他说:“社会舆论并不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处理,我们还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依照相同的法律标准进行判决。”12月11日,重庆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钱锋认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正当合理的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两个重要的基石,法院不可能采纳所有的舆论意见,但法院应当对每一个舆论监督表示尊重,对舆论监督应当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同时他说:“这种开放是一种自信和勇气。”(谢晓曦张瑞雪)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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