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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劫持公交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案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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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200y 发表于 2009-12-22 13: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苏海军,男,汉族,1965年出生,捕前系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工。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16时许,苏海军从公司回到家中,在家中妄想有人要杀害自己,便携带一把短剑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派出所报警。民警见其语无伦次,将其短剑扣留,并通知苏海军的同事及其弟弟、女儿将苏海军从派出所带走。4人一起走到呼和浩特市光华街的时候,苏海军猛然从一卖水果的摊位上拿起一把尖刀。恰巧此时一辆33路公交车靠站停车,苏海军持刀将司机逼下,然后驾驶该公交车沿光华街、兴安北路、新华大街、锡林北路、中山西路、通道北路等主要街道行驶。在此过程中,苏海军驾车碰撞了27辆汽车,致使多人受伤,并且在新华大街金融大厦门前的路边撞上一辆巡逻车,造成乘坐该车的田某某和赵某死亡。在呼伦北路博北路口,苏海军驾驶的公交车因为被撞坏而停车,苏海军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对苏海军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苏海军有“妄想”阵发;限制责任能力。苏海军的律师对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海军持刀劫持公交车,在市区主要干道故意撞击路上行驶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20多辆车不同程度损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苏海军犯罪事实成立。由于苏海军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海军应当赔偿。经查明,苏海军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海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苏海军免于赔偿死者家属以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海军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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