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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诺六公开 规范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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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唯一 发表于 2009-12-23 15: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两个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提高司法民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孙军工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照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与民主法治不相适应、人民群众不太满意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因此,确有必要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新内容。这次改革方案针对当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据介绍,《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立案公开。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的“三不知”问题,特别是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不清楚的问题,明确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二是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审判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延长审限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诉讼权利。规范宣判公开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是执行公开。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各地法院按照要求逐步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丰富信息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同时,要求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是听证公开。“听证公开”原是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项目中一个单独的子项目,并已经草拟了《关于公开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但考虑到当前听证公开工作的开展还处于一个摸索阶段,许多做法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所以《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
五是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我们也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六是审务公开。司法公开不只限于案件审判公开,而且包括法院审判管理和其他工作的公开。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一是规范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接受舆论监督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自由旁听。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媒体采访提供相应便利。
二是规范归口管理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人民法院新闻采访报道、对新闻媒体提供资料等事宜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三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回答了记者提问。(边江)
·最高法院已建立健全搜集整理网民意见工作机制
·最高法院六公开规定和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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