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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促进“男女平等” 新爸爸将享受育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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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一丽莉 发表于 2009-12-24 22: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出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是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征求意见稿》新设计了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实施机构,提出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起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分析公共政策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不得有性别歧视;要求政府预算要纳入性别视角,以更趋公平的方式分配资源;实行性别审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市、区审计部门对本级性别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性别统计制度,要求市统计部门对人口构成、教育和就业、职工工资收入、居民主要消费、家庭责任分担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所花的时间、女性的生育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口等内容分性别进行统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实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禁止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而人民法院接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申请人。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涉及禁止间接的性别歧视。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颁布和实施的各种规定、政策尽管没有基于性别差异进行特别区分,但目的或实施效果使得某一性别公民事实上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不予以纠正的,亦视为性别歧视;规定在参政、就业、文化等各个领域实行男女比例平衡,并进一步规定为促进男女就业比例平衡,可以在教育、培训、录用、晋升等方面采取特别措施。
妇女工作者和社会学家认为,实行男女平等在政策分析、财力支持以及机构推动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很有必要制定一部性别平等法规,为真正实现两性平等提供法律支持和政治保障。会议一致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都是一种创新和突破,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深圳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水平。
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在我国乃属首创,一旦获准立法,颁布实施,势必对推动深圳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填补了我国性别平等地方立法工作的空白,成为深圳妇女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而且对推动我国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罗莎 余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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