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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法:想说爱你不容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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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女r 发表于 2009-12-28 08: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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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据说人大就要通过侵权法A>了,在这个大喜的日子就要来临之际,充满了激动、期待和焦躁不安。想说的话太多,又不知从何说起,那就断断续续、想到哪就说到哪吧。据说倾诉衷肠时,人都会这样失态的。呵呵!(本文准备分N次“未完待续”)% t' ^! o( m6 \' C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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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K# q5 P, z1 W; z2 w. ^9 V3 T  2、王利明教授把现代侵权法的发展总结出五大趋势,排在首位的就是:“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第一个发展就是它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正是这个所谓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总是让我心中惴惴不安。不是我这个人天性喜欢侵犯别人权益而不安,而是我首先不是个富人,担心说不定哪天我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被人以侵权法搞得倾家荡产;其次是按照侵权法这个发展趋势,我实在不知道今后还能够干什么而不会侵犯别人的权益,在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我唯一能够安家保命是做法就是尽量不要行动。尽管宪法赋予了我这个公民以自由,但是宪法不能替我支付巨额赔偿金。我不会为了亲自去体验宪法赋予自由,而使得自己倾家荡产的,尽管我热爱自由,向往自由,但我为了生存,准备也只好放弃伟大的自由。自由诚可贵,活命安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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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尽管不少学者们都承认侵权法具有二元的价值目标,即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但是你千万不要对学者们的话当真了。在所谓的现在侵权法发展趋势下,学者们为了迎合国际潮流“对于受害人倾注了更多的心思”,强调权益保护,强调侵权法是救济法,“目的还是要救济受害人”,几乎就是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了,王利明甚至说侵权法“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已经把传统的因果关系等等这些理论已经突破了”“我们的侵权法草案当中都避开了过错这两个字,这就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也突破了传统规则的限制。”由此可见,自由保障仅仅是说说而已,充充门面的语词,我们普通老百姓不可当真了,否则后果很严重。, ~; A% S% P  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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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J9 I8 }2 u+ x2 U4 E  4、不是我自己非要把自己放在侵害人的角色上杞人忧天,而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法上的侵害人,保护侵害人的自由,就是保护我们大家的自由。正如刑事法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我们大家的权利一样,因为我们每个人是否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由我们的行为决定的,而是由侦查机关决定的。我们每个人是否属于侵害人,不是我们自己的行为决定的,而是由别人是否依据侵权法把我们作为被告诉讼到法院决定的。保护侵害人的自由,就是保护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6 k! T5 i: {9 [" @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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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Y) j; G' j  5、当一部劳动合同法a>把企业强行推上了小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崇高位置后,很多企业破产了。当侵权法把侵害人推上受害人的养育父母的人性关怀的位置后,高处不胜寒的侵害人,是否会倾家荡产呢?没有人真正关心这个问题。我要大声疾呼:给予侵害人更多一些生存保障吧,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被告上法庭成为侵害人,过重的、莫名其妙的侵权责任施加的巨额负担将压垮我们并不富有的社会大众,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损害赔偿,对于普通人来说无异于做一辈子劳役。想当初都是国有企业的时候,立法上并不见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干一年就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见达到西方先进劳工保障水平的每周40小时工时制,更不见带薪年休假制度,因而也不存在今日劳动纠纷的加班费。如今企业都民营化了,国家立法机关就可以无所顾忌地用企业的钱来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了,即使企业破产也在所不惜,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大量社会责任和福利都转嫁给了企业。如今侵权法的立法又把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通通转嫁给了侵害人,即转嫁给了社会公众个人承担。哎,用别人的钱做好人,谁不会呀!(未完待续)/ }1 ?8 [) l" o#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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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 P: P6 q8 Z# y. y' `  u  6、今天有三条看似无关的新闻涌入我的视野:(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搜狐:《女护士守护路边发病男子被拍下 网友受感动》。(3)凤凰网:《各地频发矿工杀害智障者伪造矿难敲诈案 惊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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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2 x: E/ g2 o6 W$ h5 B$ i! e1 G  7、侵权法在理论上和立法上都在多种维度上扩张,当然,都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名义下进行的扩张。先看看在赔偿数额上进行的扩张。杨立新教授认为:“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给予实事求是的赔偿,数额不应是加以限制的”。因此,在一些人身伤害造成残废的案件中,赔偿的数额达到几百万元。例如,在北京市法院判决的许诺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达到207万元。黑龙江法院判决的一个同类案件,达到180多万元。: J, @3 W1 }4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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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G- V# _  m  B0 t% L  8、杨立新教授踌躇满志地说;“在《民法通则》以往的司法解释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几乎都是怎样限制赔偿的请求权,规定什么样的赔偿侵求不能支持,什么样的损害不能赔偿,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后,这一倾向性的问题正在转变,在审判中,更着重考虑的是怎样保护好受害人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为何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司法解释的倾向会发生“非常重要的转变”?杨立新教授给出了一个权威的解释:“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的几十年中,中国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人们的收入普遍偏低,无力承担过重的赔偿,因而对赔偿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这样的做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救济。现在的做法是正确的。”. K* s) O7 o, l4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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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我终于明白了:改革开放那么多年了,人们的钱包鼓起来了,赔偿个几十万几百万算什么呢?过去的中国人穷,收入少,因而立法上就对赔偿进行必要的限制,现在中国人都像赵本山那样“不缺钱”了,因而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完全救济,让侵害人赔偿个几十万几百万也没有什么了,“关键的问题是赔偿要符合赔偿的标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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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是否中国老百姓对于现行的动不动就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损害赔偿标准都能够承受了?都觉得是小菜一碟了而无所谓了?《女护士守护路边发病男子被拍下 网友受感动》叙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骑电动车的男子因为在骑车的过程中发病,突然栽倒在镇江市中山北路的路边绿化带中,昏了过去。一名身穿白色羽绒服的年轻女孩经过,勇敢的小姑娘把他拉到边上,并且拨打120,并一直守候在其身旁,一直等到救护车将伤者救走。4万余名镇江网友浏览后感动、赞叹不已。”是镇江人民太容易受感动了吧?这点小小的好人好事有什么感动和赞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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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8 b: s% a* W- s  11、几位网友的留言道破了天机:现在做好事是要有勇气的!“不少网友认为现在救人需要勇气,他们也替女孩担心:万一遇到“碰瓷”者,怎么办?”“勇气可嘉,不过也太冒险了。前几天看到一个老太跌倒,周围都没人敢去扶,后来有个小丫头去扶了。她去扶的时候,周围人还说小心回头赖你哦。正说着呢,那个不要脸的老太真的赖说是那个小丫头挤她跌倒的,非拉着人家要赔钱。后来周围的人看不过去了,都说是老太自己跌下来的,人家小丫头只是扶了哈子,后来才算了事呢。”“小姑娘一定是网上得少,冒险侥幸一次,下回可得注意了。”这救人的小姑娘也说“她回家后说起这件事,家人同样表示了这种担心”。哈哈,原来勇气和冒险的原因是一旦被人赖了,谁都知道这面临的是巨额赔偿金,看来中国老百姓还没有富裕到赵本山那种“不差钱”的地步,因而救人、做好事时还得先量量家底是否足够被人讹诈成为侵害人时支付赔偿金。8 G, m! L# k+ T+ f, {" L! E6 R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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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如果说中国是国富民穷,个人承担巨额赔偿金还有顾虑,那么蓬勃向上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对于几万几十万几百万赔偿金应该觉得小菜一碟了吧?为了支持侵权法的立法,为了体现立法者对受害人的人性关怀,体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崇高赔偿原则,让千千万万中国企业放点血算什么呢?还是一直也主张给予受害人充分赔偿的王利明教授对当今侵权法搞出的巨额赔偿说过一句实话:“即便是一个企业,我们想想如果它的司机开车撞死了几条人命,如果没有保险这个企业恐怕是要破产的。”既然企业都要赔偿的破产,那么如果是个私家车司机,即使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按照现有的巨额赔偿标准,不倾家荡产才怪呢!我在本文前面说的侵权法导致侵害人倾家荡产不是危言耸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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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在侵害人的巨额赔偿中,有巨大的一块是受害人天价的医疗费康复费用,这块巨额的实际发生费用让受害人承担也不合理。在侵害人与受害人利益博弈或者立法衡量中,好像不是侵害人承担就是受害人承担的非此即彼的选择了。其实,这块损失本身不是真正的损失,而是医药腐败的利益。现在的侵权法让侵权人为医药腐败买单了,而且医疗机构一旦听说是有侵害人的人身伤害,立即不顾一切地进行全面检查和使用各种昂贵的药品,反正由侵害人买单,医疗机构乐此不疲,受害人也装出一副大款的样子:“随便用药吧!”" c1 Y" T! A+ W. u, Q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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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0 `" N8 A& D  14、由于当今充分给予受害人家属救济的死亡赔偿金进入了几十万的天价状态,出人意外地引发了刑事案件。《各地频发矿工杀害智障者伪造矿难敲诈案 惊动公安部》的新闻报道就说的这样一个离奇的故事:“今年11月23日,该市陈贵镇安船矿业公司的6名矿工乘坐罐笼下井时,四川雷波县矿工“黄所格”坠井身亡。事发后,有关“亲属”迅速赶至大冶,与矿方达成了赔偿20万元的协议。12月13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赶赴雷波展开侦查,惊人的事实渐渐展开:2007年以来,自福建某煤矿首次发现杀人敲诈这种残忍的手段作案后,案发地很快向辽宁、云南、湖北等9省蔓延,发案近20起,死亡近20人,大量的涉案人员均指向雷波县,目前,案情已惊动公安部。”是呀,当贫穷的雷波县人辛辛苦苦挣不到几个钱时,有人就发现巨额的死亡赔偿金是值得铤而走险的了:当地一些山村像养牲口一样圈养着一些痴呆人员,当地人称为“娃子”。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买卖,甚至条件成熟时,以他们的性命作为赚钱工具。* V. E! f1 h6 n$ l! a! ]4 l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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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9 q/ ]6 ?6 x% z# g* H4 x+ P, q' s  15、在此,我不想讨论这些山民们如何见利忘义,只想说一句:如今人们收入也不高,无力承担过重的赔偿,因而对赔偿进行限制还是必要的。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不但使得侵害人倾家荡产,而且还会让人眼红引发刑事案件。引发刑事案件足以表明几十万几百万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是多么高不可攀的巨额数字了,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值得冒杀人风险的事情了。一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赔偿金制度保护侵害人的基本生存,同时大力打击医药腐败以降低赔偿金数额,才是正道。煽情地保护受害人,纯情地制定侵权法,最后只会加重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造成人人谨小慎微不敢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包括像小姑娘救人都成为可歌可泣的英勇壮举了,侵权法的自由保障的价值不应该仅仅是说说而已的,而应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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