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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何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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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l 发表于 2009-12-30 10: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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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份,我们盐城5角钱就能买到韭菜一斤,本来指望2008年政府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政府赶上了金融危机的好时机,以稳定经济、稳定就业的大局为由,各地对最低工资标准几乎一概不予上调。2009年金融危机的阴影已经远去,但我们的工薪阶层的收入没有赶得上剧烈的通货膨胀,现在市场上的韭菜已位列“贵族菜”行列了——3.5元/斤。& x- m0 `6 q4 p, X. j-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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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为最广大的农民工同志着想,为最广大的没有稳定就业保障的私营企业内的临时工着想:“今年江苏省人民政府该为工人阶级先锋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了吧?”望眼欲穿,依然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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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J6 f. I* }  对于政府的言行,民众也必须拿出鲁迅的精神,时刻监督着它的投机取巧、虚晃一枪。让我们一起翻翻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表态吧:# D8 x: K' ~+ \) P2 `* s) a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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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18日《扬子晚报》报道:“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调整方案,一类地区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5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7.2元。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也不同于工种岗位指导价,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硬杠杠’。”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我省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除了1998年没有调整外,已经持续10余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最近6年来,调整幅度逐步增大,以一类地区为例,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每月为460元,2003年上调至540元,2004年上调至620元,2005年上调至690元,2006年上调至750元;今年上调至850元,比上年增加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增加额度最大的一次。 ”0 n5 b( t6 h) [4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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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报道可以看出,江苏省从1995年实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到2007年期间,除了1998年没有调整,实践中是一年调整一次。但从制度设置上,“省政府明确,从2006年起,我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综合因素,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能持续提高。 ”如今从2007年10月1日到如今已超出两个年头了,但江苏省人民政府好象由于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已记不得曾经发布的政务信息了。如果某君2007年至今所在的企业都依法向他发放最低标准的工资,那么,他能保证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增长吗?当然不能,而且政府应当是明知的。难道政府存在让最下层的人民过着“物质文化生活在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凛然不动的情况下的持续下降”的内在意思,来刺激或补偿另一层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快速增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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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有位经济学家曾经叫嚣,说保持农民工的当前收入水平,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当然这不是原话。当然,他承认农民工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突出的推动作用,但他同时肯定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农民工的廉价劳动是分不开的的意思。笔者赞同“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力成本的低消耗节约的财富的积累相关”,但绝对不认同“保持中国经济的发展,以维持低收入人群的低收入水平来维持人力成本的低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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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X$ {+ C+ r+ o0 w, r  江苏省人民政府超过两年没有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知是否被灌输了“维持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理念?但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凿地没有兑现,而当前的物价水平、生存成本无疑增加了许多。为何政府宁可选择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来刺激消费,却不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低收入者的购买力,原因很简单,因为后者的消费能力有限。既然有限就干脆不加予,让有权的越有钱,让没钱的越贫苦,如此,购买力的总和依然上去了,这也是短期见得经济发展速度的一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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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g0 D' y% j2 K2 [5 R1 ?. L1 O- q  2008年《劳动合同法a>》出台后,其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有些人甚至说这是一部失败的法律。说其失败,从企业方来讲,合同不签,一月年工资加倍导致的人力成本无法承受,企业会因此被整瘫,而政府不希望辖区内的企业倒台,影响经济指标的实现和群众就业的政绩考核指标;从职工来讲,就业难的环境令他若是维权就几乎重新陷入失业的磨难之中,如果不投诉举报,则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本就是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调查不摸底,却还能得出本区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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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g* _/ m4 \" ]& U7 M1 V( Y  笔者分析, 2009年江苏省没有按以往的规定在两年内调整职工最低工资工资,更大程度上是在低收入民众依法要求双倍支付工资时,减少因此给违法企业带来的激烈震荡。维持两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让私营企业违背《劳动合同法a>》的违法成本降到最低,至少不至于增加。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不增加处于最低工资水平的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意味着被企业节省下的人力成本被转化为企业利润,国家及政府因此可以依法向其征缴更多的税费;从特定企业的职工来讲,这税费的额度正是怠于抬高的差距中的“一小撮”,这就是牺牲低收入者的利益,维持低收入者的水平,可以实现国家税赋增长和企业经营积极性提高的逻辑依据。4 X' G+ {' m% w, d2 W8 |) 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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