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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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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rhr 发表于 2010-1-15 08: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陈菲)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七种情形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应商有这七种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 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将有明确定义
  •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
  • 政府采购人员不得与供应商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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