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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土”腐败缘何高发 土地领域权力过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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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0-1-15 08: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姚丽:从区域上看,农村地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迁和出让中,涉及少数县(区)、乡(镇)基层政府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一些乡(镇)、村级干部利用职权套取、虚列、伪造侵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等腐败问题。
而城市主要发生在土地改变性质、土地出让等方面,涉及市、县(区)两级的少数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与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共同谋取私利。从涉案情况看,经营性用地项目高于划拨类用地项目;在经营性用地项目中,房地产等商业用地项目又高于工业用地项目。明显可以看出,房地产等商业用地项目正成为涉“土”腐败侵害的重点领域。
记者:涉案金额、人数似乎也有逐年攀升的迹象?
姚丽:对。一是涉案行受贿方式从当初收土特产和礼金演变成收受巨额资金;二是近年来涉案多是用地规模大、价值高,造成项目标的经济数额巨大,腐败发案额度也高,造成经济损失十分惊人。
同时,涉案人员关系明显具有连带性。涉案人员多是政府部门官员,关系多为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彼此结成利益共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案件有时交叉、有时联合,形成串案、窝案。
记者:相比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国土部门涉案情况的特点在哪里?
姚丽:“高危性”和“高发性”。
由于“用地准入”的管理特征,一些用地管理的业务主力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往往在强大攻势和巨大利益诱使下成了“重灾区”。从业务领域上看,主要集中发生在划拨用地转为有偿出让用地、企业改制和破产后的土地处置、土地招拍挂等环节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和贿赂犯罪。
同时不难看出,当前涉“土”腐败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危害性,农村征地出让中的腐败案件,直接侵害的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而城市地区一些涉“土”腐败案件,用地一旦发生难以恢复原状,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将产生长期或者永久无法改变的影响。很重要的一点是土地领域权力设置过分集中,缺少强有力的制度执行和监管,行政行为没有做到全程阳光,特别是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权力运行制衡和纠错制度不健全。
另外,在基层农村,由于管理力量薄弱,监督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农村地区征地出让工作涉及面具有区域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多是由乡(镇)、村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或者设立临时性机构——“拆迁办”,机构简单人员少,容易导致监督缺位、无人纠错的局面。一些基层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罪与非罪概念不清,容易诱发职务犯罪。加之一些地方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给行为人轻易作案留下了空间。
记者:我们注意到,很多涉“土”案件都与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有关。
姚丽:的确如此,不少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依存度过高。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城市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为了掌控这一重要的经济资源,一些地方政府过于强势,往往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土地管理事务,干预土地出让,地方国土部门势单力薄,无法对地方政府开展有效的制衡。
省级以下国土系统受体制制约,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对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不合理用地决策进行有效抵制。
  破除地方财政“卖地依赖”
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正确行使监管职能
记者:近年来,查处涉“土”腐败案件的力度逐年提高,我们出台了哪些好的应对措施?
姚丽:主要是着力于完善体制和健全制度。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反腐败总体要求和自身建设需要,在建立健全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以行政体制为突破口,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体制,配备基层国土所力量;在提高素质和强化监督方面,针对系统全员开展具有国土资源管理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在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规范权力运行与监管。
在健全制度方面,2002年以来规范土地出让,大力推进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工业用地实行出让最低价标准,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方式、改革征地程序、完善涉及建设用地招投标和公示制度。
在依法行政方面,建立各级政务大厅,公开业务流程和政务、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阳光交易平台建设,构建“批、供、用、补、查”综合管理平台。应当说成效是相当显著的,有效地防范了腐败的发生。
记者:进一步提高防治效果,您还有哪些建议?
姚丽:防治要从源头做起,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存在的薄弱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地方财政对城市土地的过度依赖问题;第二,需要解决地方政府强势掌握城市土地,不正当干预用地问题;第三,需要继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出让监管;第四,需要逐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并正确行使土地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第五,需要解决基层国土管理力量薄弱问题。
在继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行与监督,堵塞各种漏洞的基础上,还要同时规范国土系统公职人员的操守,特别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规范,对财产非法增加要建立有效监管制度。
记者:我听说不少地方的国土部门在反腐上也有些好的实践。
姚丽:有不少好做法值得借鉴。一些城市正在开展的集中交易、阳光行政和集体决策等经验就应当大力推广。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健全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制,构建阳光交易平台。
不少地方对农村地区土地征迁中腐败治理经验也给我们提供了新路。阳光征迁,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有效的监督制度,征迁过程和结果公开并充分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防止搞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坚决制止和打击乡(镇)、村干部在征迁出让土地中违法乱纪行为。
还要看到,反腐败工作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加大法制的教育和宣传力度,警示警醒公职人员打消贪念,告诫广大用地者采取正当方式,合理取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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