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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枪击案:警方至少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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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舞 发表于 2010-1-19 08: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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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下午,贵州安顺市发生枪击案,出现官方、民间两种版本。官方提供的版本是:两名平民村民是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而民间则有另外一种说法:派出所所长张磊在执法中,举枪将该镇两名村民现场毙命。(1月15日? 《华西都市报》): u( Q6 Q- ]4 }: U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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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d/ }( w  Q6 Z" w  如果事实如民间版本,是便衣警察张磊“直接朝着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然后又“用枪顶着他(郭永华堂弟郭永志)的后脑再开一枪”从而导致郭永华、郭永华当场死亡,那么张磊的行为显然属于借“执行公务”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构成故意杀人,尽管其杀人动机尚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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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事实如官方版本,两名平民是在公然抢夺警察配枪时被子弹击中死亡,那么警察张磊的行为也已涉嫌滥用职权。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诸如凶杀、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及在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等情况下,警察是可以使用武器的。但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而且在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尽管官方版本中对于村民采用何种方式袭警、被袭的警察是否受伤等细节言语不明,但仍有两点事实可以确认:其一,即使该两村民不满民警制止打架而对民警“动粗”,其行为也不同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许可以称为“暴力袭警”,但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应当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而非“枪支”;其二;即使警察使用了枪支,但连致两名“村民”死亡的行为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警械、武器使用原则也不适应。换言之,警察开枪致“村民”死亡的行为,违反了警察枪支使用的规定,超越了枪支使用的权限,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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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Q, h, H0 k. h  近年来,警察当场击毙疑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却很少见警察受到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警察使用枪支的随意性,在执行公务时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当场击毙。这不仅致使许多案情因为疑犯被击毙而无法破解,更有可能为一些警察挟嫌报复提供借口,引发更深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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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已经对案件作出批示,明确要求“查清情况,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我们期待真相的水落石出,我们更期望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初查,并尽早立案。  G% y; I  X7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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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x8 z; V. ]# i6 m% T. k  (作者系河南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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