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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李庄遭遇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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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坚 发表于 2010-1-25 15: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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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观李庄案现实活剧的一点感想STRONG>3 v# m- q8 U: o! |- q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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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 \) O8 Y  ?+ U9 S. I* V, k+ }  李庄出事儿的时候,我正在看慕容雪村的小说《原谅我红尘颠倒》。小说写一个叫魏达的律师a>,在红尘欲望的驱使下,一心想当一个大律师a>,凭着自己的“聪明”,他以色、利为饵,将诉讼游戏于掌股,一时玩转人间。就这样一个将灵魂交给撒旦的人,最终自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他因涉嫌行贿锒铛入狱,因杀人分尸而被枪毙。但讽刺的是,魔鬼似乎还是栽到了魔鬼的手上,从戴上手铐开始,他进入了地狱般的生活,办案人员挟私报复、刑讯逼供,监狱里的兽笼般生活,非人折磨。从这本书中,读者所看到的法律,似乎只是这尘世贪欲的利用工具,是威权把持的暴力手段,而法律本身、律师a>、法官、警察、监狱……一切与法律相关的构成,都远离了它们本来的面目,幻化成海市蜃楼一样的背景,成了一种正当性的伪装。看了这本书,相信几乎所有读者都会相信现实中的李庄肯定是真的犯事了,即使犯事前的李庄站在你面前,你可能都会觉得他有几分天然的邪恶了,因为在你眼里,李庄或已是现实版的魏达。+ ?" ^. Q* m,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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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5 `. P0 Q8 Z# O  现实中,律师a>的名声的确不太鲜亮。所以当李庄遭遇打黑而要履行其律师a>的本份时,民意从心理上并不站在李庄这边,这不仅是因为官方媒体早已把他的委托人划入“黑恶势力”,还在于他还收了150万的各种什么费(开始传二百多万),似有一点趁火打劫的味道。所以,事情从一开始就对李庄不利。自《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和庄庆鸿所写“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a>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报道见报后,官方媒体涉及李庄的文字基本已塑造了一个“无良律师a>”的可憎形象。这些官方媒体,总是急于并敢于早早地就下结论,以结论性的语气来叙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细节,这些“喉舌”们竟先于司法而给李庄套上了“造假”之罪。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李庄已成千夫所指了。这些媒体可真是享受着世上最充分的言论自由啊。7 R1 |0 a$ G. [: I2 ]2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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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是中立可靠的,舆论的声势倒也不足以铁板钉钉,因为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任何人不经公正的法庭审判不能被定罪,因而是否构成犯罪只能通过法庭的审理,让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证据相互平等地举证、质证,使事实经由程序正义在法律意义上得以呈现,法官才能最终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罚当其罪的判决。由此可见,司法和操持司法权的法官才是实现正义最关键的“守门人”。但12月30日一直延续到次日子时的审判,却让2009年最后一天的重庆依然雾霭沉重。8名证人(似乎有些还是李庄案的同案嫌疑人)无一到场,辩方要求阅看控方证据法官竟不予满足……这些对于一个改革了二十多年的庭审方式来说是正常的吗?这不禁让人叹喟,我们的法院除了大楼越来越豪华,法庭越来越现代化,我们的司法从二十多年前究竟又向前走出了多远呢?连在自己论文《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中力主“证人必须到法庭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法院可拘传其强制到庭履行作证义务”的审判长付鸣剑先生在判决书中也只能用“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来敷衍,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的法官意志是不自由的,还不能按照自己的理念和对法律的理解去解释和执行法律。这不是付鸣剑法官个人的出尔反尔,这只是与付鸣剑一样的所有法官的现实无奈。7 E# W2 g; B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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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敢说李庄真的无罪,事实上我个人的感觉更倾向于李庄可能有罪,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无论有罪还是无罪,对于像我这样置身事外的观者来说,也都只能是“感觉”。像我这样的观者如果都把自己的感觉在网上或通过其它什么方式表达出来,就聚合成了某种“民意”,而且影响着相互或更多人的判断。从重庆打黑一开始,这种民意就在聚合并呈现,毕竟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是深恶痛绝的,所以只要是打黑,就一定会深得人心,获得广泛的支持。李庄作为律师a>,职业要求他不能像媒体那样来看待自己的委托人,他不管什么黑还是白,他就是来为委托人找有利证据的,并力争从法律上推翻那些不利于委托人的指控。说得直白一点,干刑事辩护的律师a>就是来“捞人”的,只是他的“捞”法不能逾越了法律底线。“捞”其实正是律师a>制度为保护人权而设立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能被律师a>轻易地从“黑”捞成“白”,要么的确是抓错了人,要么是抓对了人但证据却没有弄实。所以,律师a>的“捞”,对公安和检察方面办“铁案”是有促进作用的,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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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还是会有人问我,你怎么知道律师a>“捞”的正当不正当呢?对不起,我的确不知道,因为国家有这么强大的司法系统,这是国家这个司法系统应做的事,我是纳税人,司法有责任搞清这一切然后告诉我这个纳税人,这是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权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说实话,虽然1月8日李庄案一审已经下判,做为公民的我还是不明白李庄是否真的有罪(毕竟现在也只是一审),因为证人的不到庭,法官无法让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充分地呈现,许多细节得不到展开,一些矛盾纠结之处也未得到释然,心中的不少疑问还在原地张望。比如那些“证人”到底是证人还应该是同案被告人?法庭为什么不强制传唤那些“证人”到庭对质?李庄提到的录音录像到底是怎么回事?铁山坪民兵训练营又是怎么回事?等等。最让人不解的是,公诉人在庭审最后陈述中竟然抛出了李庄嫖娼一说,而有意思的是,开庭四天后的1月3日,重庆公安方面才去调查到了李庄嫖娼的所谓真相,公诉人在法庭上都已公开张扬并进行了道德谴责的事,还需要公安事后去调查?- ]1 K& @4 t9 i5 e(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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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 x$ K+ Z- t7 k: Y. B1 {  o  《原谅我红尘颠倒》中有句话:“圣人把污水泼向整个世界,然后拿金粉给自己塑身。”而书中的律师a>魏达认为自己是那种“明知寻不到净土,干脆就在污水中安身,饮脏食秽,乐此不疲,既弄脏自己也弄脏别人”的人。不敢说这只是律师a>的生态,但要我相信作为律师a>的李庄做人做事完全干净清白也不容易,可要说他犯了罪,还得请法庭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法院这些年在民事审判中常说要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赢要赢得明明白,输要输得明明白白”,其实刑事审判也应当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论输赢都得明明白白才是,更要让旁听者和社会上关注案件的民众也明明白白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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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8 y/ p2 s( c  最后,想把《原谅我红尘颠倒》封面上的两句话送给李庄,却又何止想送给李庄——6 d9 s* J' p6 E. B" S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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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z0 K7 @2 z9 o' }! d9 x8 \# r  想人间婆娑,全无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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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7 b( f% H  P  看万般红紫,过眼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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