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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法律人之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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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1 14: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    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这里的“人”显然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强调职业化的法律人及其技术和伦理素养。法律职业是法治中的人的因素,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所谓的“人”的因素是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强调他们的道德训练和修养。所以中国虽然强调人的因素,但没有使中国走上法治道路。  法律职业是指经法律专业科班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人所形成的职业共同体,其成员就是法律人,我们称资深的法律人为“法律家”。  曾经有人分析中国法治的进路在于两种力量之间,即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与民间自下而上的演进。我们是否应当研究一下第三种力量——法律职业这一独立的共同体所产生的推动力量?  我们不否认法治的传统含义,如果从它的不同理解角度来看,包括这样几层涵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既定规则严格执行);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一种正义的法律精神;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治国方略。但是如果从法治运行过程中的人的因素来看,法治又是法律人之治。法律人之治,意味着:(1)由法律人从事司法工作,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才有机会决定司法中的问题;(2)由法律人进入律师的法务市场操作法律机器,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经济生活;(3)也意味着由部分法律人进入政府参与行政活动,包括参与政府决策;(4)社会纠纷(含公法关系中的一切纠纷)的最终评断权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5)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最终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法律人之治”不是“法治”的全部内涵,更不是对“法治” 原意的代替;“法律人之治”不是对原有“法治”含义的变更,而是在中国特定语境下对其原意的丰富; “法律人之治”不是对“法治”原意的任意地、机械地改变,而是在遵循法治规律的前提下所作的动态分析。  未来的中国也会像目前的西方国家一样普遍出现法科毕业生不仅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还从事政府法务和企业法务工作,甚至从事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法科毕业生不局限于司法统一考试,更多的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部门。虽然他们没有经过司法统一考试,但是他们经过了法学科班训练,受过若干时间的专业技能训练,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法律职业素养。他们虽然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职业,但他们的脑袋是法律人的脑袋,我们相信高质量的法学教育会使法科学生产生“脑袋决定屁股”的效果(尽管屁股坐在其他位置上)。如果这种情况成为制度现象,那么“法治乃法律人之治”也就成为事实了。  法律人之治会不会走向人治?法律人之治是否优越于行外人之治?从职业素养方面看,法律人之治不会走向人治。从制度层面上讲法律人之治要比非法律人之治优越(我们不排除非法科人才可能非常胜任政府法务或企业法务工作的情况)。因为法律人经受过特殊的职业素养训练。  《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是一部关于中国法律职业的探索性专题著作。该书正是基于上述两个方面而展开研究的,它从中国法治的实际出发,以法律职业问题为考察的中心,运用法理学、比较法和法社会学方法来研究中国法治的另一种推动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  本书是教育部规划项目“法律职业与法律共同体研究”、司法部重点项目“法律职业与法治的建构”的最终成果,得到教育部规划基金、司法部项目基金以及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省重点学科)的资助。本书由四编构成,即法律人之治与职业素养、法官职业化、律师伦理与政治参与、法律教育。  本书其他作者包括李学尧(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存(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薇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许翰信(浙江省人事厅干部)、胡瓷红(浙江工程学院法学院教师)、付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员)、黄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新建(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翁开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由于这个课题对于中国仍是一个初始的话题,虽然课题即将结束,但法律人之治的话题还远未实现,我们的研究远未深入。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我们能够把这些研究予以深化和丰富。  孙笑侠  2002年8月15日  2004年10月定稿                    

                       

               

                       

                       

                       

                        2005-6-9

              作者/出处:中国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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