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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溃坝”官员承认受贿 受贿是导致溃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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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one0769 发表于 2010-2-7 12: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昨日(1日)上午以涉嫌受贿罪在房山法院受审。作为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被牵出的官员(本报1月28日曾报道),韩春喜被控收受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张佩亮4万元。韩春喜接受受贿罪的指控,但对犯罪“情节严重”表示异议。
韩春喜的亲属旁听了昨日的庭审。
上午10时,身着号服、额发花白的韩春喜被带入法庭。
检方指控,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为得到韩春喜的照顾,于2006年11月在韩岳母去世时,送给韩春喜1万元。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在其宿舍又收受张佩亮3万元。
起诉书显示,2007年11月,山西临汾市公安局将新塔矿区的管辖权交给襄汾县公安局,负责该地区的社会治安、民用爆炸物管理等。当年11月12日,负责管辖新塔矿区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时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的韩春喜在收受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张佩亮贿赂后,2008年1月11日,面对新塔矿业公司暴力抗法后指示派出所筹备组不要检查,致使警方放弃了对新塔矿区的管辖职责,导致新塔矿区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的状态,矿产资源损坏严重,并最终造成溃坝事故。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实韩春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举证持续一个多小时。
由于韩春喜当庭表示认罪,此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进行答辩和最后陈述时,韩春喜表示接受受贿罪指控,但不应适用“情节严重”,并且认罪态度好,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此外大坝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溃坝与其受贿无直接关系。
庭审结束后,韩春喜的妻子和女儿等亲属,通过法警递给他一张全家福照片,韩看过后双眼通红,家人在叮嘱他保重的同时失声哭泣。
此案将延期宣判。
  - 自述
韩春喜 市局领导介绍行贿人
韩春喜受审时称,他与张佩亮此前并不相识,是由自己的领导、时任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段波(案发时系运城市公安局局长)引荐认识的,岳母去世时的1万元钱,也是段波带着张佩亮送来的,段波要求韩春喜对张佩亮及新塔矿进行“照顾”。
但是,段波在其证词中否认向韩春喜介绍张佩亮。检方指控“收钱”后放弃管理致事故发生;被告称无因果关系
检方指控,韩春喜与2006年至2007年收受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张佩亮4万元后,在2008年1月11日,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冲击筹备组办公场所时,韩春喜在听取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另案处理)报告后,指示不要再上山检查,致使筹备组放弃了对矿区的管辖。新塔矿区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品违法生产,并最终造成溃坝事故。
韩春喜辩称,冲击筹备组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请示了市局常务副局长段波,加上当时正在奥运安保期间,为了不激化矛盾、平稳处理,所以不再安排民警上山检查。
韩春喜的律师称,检方的指控不足以说明受贿与溃坝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由于受贿行为直接引发的社会危害性。
  - 背景
韩春喜案曾三易罪名
韩春喜案系最高检指定房山检察院侦办,并由最高院指定房山法院审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韩春喜的罪名也不断出现变化。
2008年10月16日,经房山检察院批准,韩春喜被房山分局刑拘,当时是涉嫌滥用职权罪。
13天后,韩春喜被批捕,涉嫌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两项罪名。后因案情复杂,经北京市检察院及市检一分院批准,韩春喜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房山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凯透露,最终起诉的受贿罪名,是在此案侦办过程中韩春喜主动供认。 (记者张太凌)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五人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矿)发生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以下简称“9·8”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图为:9月17日,一台大型挖掘机和搜救人员在集贸市场继续搜寻。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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