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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倒楼案开审 辩方称倒楼可能是打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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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视国情 发表于 2010-2-7 12: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东方早报报道,开发商指责施工方“乙方独大”,施工方以“甲方独大”理由推诿给开发商,而监理方的态度是“已尽职责”且“最弱势”。
昨日(2日),闵行倒楼案继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担责、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展开辩论。
在事发原因的“多因果”上,辩护人提出“倒楼前打雷,或许也是事发原因之一”,但这样的辩护意见被检方驳斥为“坊间传闻”,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此案,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打雷可能引发倒楼”
昨日庭审期间,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的辩护人称,对于秦永林定罪的依据,应该是相关人员各自责任的确认。
“但事发主要是施工行为导致,加之秦永林又不是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起到次要作用,”该辩护人认为,“施工方由于具体落实工程操作,监理又同时起到监管作用,应该由他们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的辩护人认为,7号楼北侧的堆土区中,堆土曾两次高达10米而无人制止,原因在于“开发商相对强势,并进行了违法分包,肢解合同”。
按照张耀杰辩护人的说法,在张耀杰发现堆土存在安全隐患后,已经口头通知了开发商负责人,但没有得到开发商的积极响应。
为此,辩护人在庭审时“呼吁”:由于目前建筑承包合同中,制约开发商的条款相对较弱,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监管,制约开发商的“违法分包”。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独大”的利害关系,市场和环境造成“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落空”。
该辩护人指出,在“莲花河畔景苑”的工程项目中,开发商违法分包成为“常态”。
“开发商越过众欣公司,违规指令施工方挖土和堆土,而且和开挖方在经济上‘单独核算’,致使众欣公司无法行使安全管理上的责任。”其辩护人说。
在倒楼的诱因上,张耀杰的辩护人认为,倒楼可能还存在气候条件上的原因,并以此为张耀杰的管理责任开脱。
“事发前雨水过多,据说还打了个响雷,然后倒了楼。”该辩护人说。
此外,该辩护人认为,在堆土区域距离河浜44米,也不属于总包单位的责任区域,而从0号地库挖掘出来的土方量仅仅占到了总堆土量的10%。
为此,该辩护人认为,张耀杰需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但不能全部归咎于其个人,因此建议法庭对张耀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经事故专家组认定,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7号楼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而辩方在辩护意见中就事故原因罗列了“设计缺陷”、“地质条件”和“天气不佳”、“下过大雨”等诸多“客观原因”,甚至提出“打雷也会引发倒楼”。
在检方看来,辩护人所推测的天气、暴雨、打雷等导致倒楼的“客观原因”,这些辩护意见有悖于法律事实,而且有些属于“坊间传闻”。
“闵行倒楼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根据国内水利、建设等方面的权威专家,在经过现场勘查后得出的结论,该报告虽然并非司法鉴定,但属于权威性的书证,是专业、法定、客观的权威报告,”检方表示,“辩护人的‘坊间传闻’无法取代调查报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也无法给被告人提供免责的理由。”
  倒楼事件始末
2009年6月27日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幢13层在建商品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2009年7月28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6·27”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2009年8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对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秦永林、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张耀杰及工作人员夏建刚、陆卫英,无业人员张耀雄和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莲花河畔景苑”总监理乔磊等等7名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09年8月13日“莲花河畔景苑”开发商梅都房地产公司第二大股东、原梅陇镇镇长助理阙敬德,因涉嫌贪污罪被批准逮捕。
2009年9月25日莲花河畔景苑在建住宅楼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性评估结果公布。结果显示,小区未倒覆的楼房中,6号楼发生水平移位,应加固处理,其余楼房的基础结构安全性则未受到倒楼影响。
2009年10月15日受闵行区政府委托负责处理倒楼小区后续事宜的律师张鹏峰宣布,梅都公司不同意对小区内除6号楼以外的房屋进行加固。同时,未倒楼房购房者的解决方案选择日期也将被延后。
2009年11月16日大楼倒下近五六个月后,全部40余户购房者的赔付方案最终确定。
2010年1月加固后的6号楼终于在施工、监理方两方出具的加固报告中显示房屋质量合格。同时,“莲花河畔景苑”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小区内400余户购房者中80余户退房。
2010年2月1日闵行倒楼案6名被告受审,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庭审焦点
辩方打“感情牌”请求适用缓刑
1 检方“证据不足”
众欣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夏建刚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夏建刚作为工地“安全防火责任人”证据不足。
“从相关事实看,无人直接指认夏建刚为这方面的‘负责人’,而来自工地的对其身份的说法,则包括了‘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夏建刚的辩护人坚称,他仅仅起到了沟通协调的作用。
在夏建刚免责的理由上,该辩护人确信,夏建刚参加了所有的工程例会,也在会上对于堆土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
“所以我方认为,在‘挖土’和‘堆土’上,属于开发商的‘强力冒险作业’,而夏建刚此间的作用几乎不存在。”
本案中的第四被告,即众欣公司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辩方认为,在该标段92次工程例会中,陆卫英没有参加任何会议,也没有在工程会议纪要上签字,而0号地库开挖时,陆卫英没有发表任何意见,甚至毫不知情,就其身份而言,陆文英并非二标段的项目经理。
据此,陆卫英的辩护人认为,因为缺少相关的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总包合同的职责范围又不够明确,检方认定陆卫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证据不足”。在土方开挖项目原承包人员张耀雄的辩护意见上,辩护人则打出了“感情牌”。
“张耀雄对事发的确存有过错,地库基坑的养护期未到,就实施了开挖,”张耀雄的辩护人试图转移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张耀雄仅仅介绍了只有土方运输资质的公司进行挖土,而他自己并非直接施工主体。”
另外,施工区域土壤的高压缩性,存有暗浜、快速堆土引发“土壤侧向流动”等原因,以及张耀雄在施工期间“过于自信”的性格原因也成为此次辩护的理由。
张耀雄的辩护人认为,张耀雄只承担小部分责任,由于哥哥张耀杰也“受审”,家庭打击太大,因此争取“宽大处理”,并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对于检方指控工程原总监理乔磊,“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其辩护人给出了这样的意见,众欣公司暗中委托无资质人员施工,而上下两级,即张耀雄和张耀杰又是兄弟俩,双方很可能在暗箱操作,而让乔磊“无能为力”。
而在倒楼的两大直接诱因“开挖”和“堆土”上,乔磊对于施工方的开挖行为没有签署“开挖令”,又在安全监管上,及时通知到了工程方,但遭到了拒绝,虽然实际效果不如意,但乔磊主动履行了监理职责。
对于“堆土”的责任承担问题,该辩护人认为,应该是“谁决定,谁负责”。“因此,乔磊已经‘尽职’,但‘尽职不够’”,该辩护人也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在“监理个人无法决定”的基础上,乔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检方“情节特别恶劣”不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成了庭审时的争议焦点。
昨日庭审时,有4名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中陆卫英和乔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其他两人则表示“有一定责任”。
检方认为,起诉书上的“情节特别恶劣”,不仅仅指的是6名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该事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
检方指出,施工方认为开发商“甲方独大”,监理方则坚称自己“最小最弱势”,而工程总包方辩称“作用最小”,开发商则干脆表示,“施工方具体负责,自己不太知情,而且一切要听监理的”,这些辩护意见是在“相互推诿”。
检方认为,在这一工程项目中,施工、监理应该是处于相互制约、相互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状态。
对此,检方驳斥称,作为建筑方的全权代表,秦永林辩解什么都听命于梅都公司法人代表,但并未做到“共同维护工地安全”。
而从工地各方没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无法落实安全措施,未能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来看,张耀杰也仅仅是“巡视工地”,没有完全履行“领导义务”。
另外,相关证据印证了夏建刚为“众欣公司的全权代表”,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项目经理负责制”,陆卫英以此辩解缺少依据。
在乔磊的监理作用上,检方认为,监理方和施工方等应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但乔磊没有认真履行监理义务,没有落实建立责任导致事发。
检方的观点是,根据诸多事实和证据,上述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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