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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懂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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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 发表于 2010-2-7 12: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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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7 R% h) b( N8 q  这篇文章是一堆废话。哈哈,“世上本来废话已多,再多几次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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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在文强先生在位时提出“文强懂法吗?”这个问题,估计是要遭到跨省追捕的。) l6 A7 F, L/ x- q* q"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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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1月参加工作,毕业于警察学校,先后担任过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常委、副书记,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2008年7月,出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的文强先生竟然不懂法,就你王某人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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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f* u' R! V: I8 O  必须承认,上述职务确实与法律有关,上述经历也是“操法为业”,当然,文强先生可能有《干部学法手册》,里面有他每年都在学习多部法律的记载;他也可能参加过领导干部普法考试,没准儿成绩还相当优秀。但并不能代表文强先生从事上述职务就一定懂法。理由也简单,你以为公安局长就一定天天拿着法条看呀?就我看来,中国的行政官员其实不须要一定自己对法律谙熟,只要你会领导懂法的人甚至有一点法律意识就行。% T. X3 {5 v, m) X%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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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读书时学过法律,不用说中专,更不用说以武装力量、强身缉捕为主的警校,就是法律专业的四年本科生,如果毕业后4年不看书,学校所交的东西估计差不多都会交还给老师。这是我个人的例子,不一定通用。: [- H; v: d* j* Z# }: I8 E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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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强先生落马后,我再提提出“文强懂法吗?”这个问题,有点落井下石之感。理由倒更简单,如果人家文局长懂法,能成了阶下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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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9 m' P! i" F9 a. |  其实,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并不少,监狱里前法官、前检察官、前律师a>、前警察并非少数。9 q% ^1 F* t. Q7 C/ _  u#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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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原谅文强先生不懂法,但绝对不允许一个公安局长、一个司法局长是法盲。就我所知,许多原来并不与法律搭边的领导干部调任法律岗位后,往往很快就熟悉,因为法律单位有个气场,天天沉浸其中,说对法律一点不懂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再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认识这样的例子非常多。你看模范法官中真正科班出身的也并不多就是一例。但人家文局长就能做到。8 q; K# M2 S6 U% j/ N

; l3 X4 O: {  c0 }  就是这样一个靠“法律”吃饭的人,竟然对和诉讼有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我感觉,长期搞刑侦破案的警察不是很懂法”,文强的辩护律师a>杨矿生如是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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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S, X: ^9 L3 a; J4 M' n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当事人可以聘请两个律师a>,但一个律师a>不可以为一个案子里的多人担任辩护人。对此,文强并不了解。在会见期间,文强还曾表示希望杨矿生也为将与其同庭受审的妻子担任辩护律师a>。此外,文强还对庭审的整个过程的具体程序不了解。对于质证、辩论等过程中他该做些什么,什么时间可以说话,什么时间不能说话等,他都要向律师a>一一请教。/ g2 X, k& k/ G0 ?  w' H

7 W3 X) P8 D4 T+ n8 ?# G' O/ j  哈哈,我所极力推行的行政首长出庭意义再现。假设文强出过庭,即使是行政案件与开庭略有不同,但不至于一点程序也不懂,闹些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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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3 c; Y) W5 q% L& V  再就是官员普法与官员级别上的倒金字塔现象。也就是说官员身份越高法律素养越低。所谓部长不如厅长、厅长不如处长。我相信许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应该是谁嘴大谁就正确,因为他有立法权。就我看来,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害了我们党的一大批高级干部。曾经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后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说,“一想到广西还有二千万人民没有脱贫我就睡不着觉”。很多人笑,认为他是贪官作秀。其实他可能真是这样想的,当然是不是这样做就不一定了。但他为什么被判处死刑?就是被法律的阶级性理论害的。作为副国级干部的成克杰难道还不是统治阶级?但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当然可以依法杀他的头。所以,如果我们的普法不在法的社会性上下功夫,而仍然停留在法的阶级性这一点,害人非浅。我们今天,法律与政治仍然紧密联系在一起,很多大学的法律系归属于政法学院。而我们五所政法学院之首的中国政法大学就发生了学生刺死老师的恶性案件。法律就是平等的产物。否则,我们还搞封建帝制、搞磕头作揖那一套多好。因此,当前的普法必须将官员作为重点。这不是我说的,中央政治局党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早在2004年就说过。( j* u$ Y  U- C3 P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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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意义上,被捕前身为正厅级高官的文强当然是统治阶级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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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发展较快,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然而,在普通老百姓,甚至许多干部中,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仍然相当艰难。群众仍然愿意用传统古老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老百姓期待清官为自己做主,官员把法律看成是对付老百姓的工具,以权代法等现象,都反映了法的现代化所面临任务的艰巨性。即便是在思想理论界,对法的现代化的认识也并不统一,观点分歧相当大。9 {6 M, q8 ~6 I4 m7 M/ c' ]9 J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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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看来,先进的思想观念被社会接受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之间也就存在着差距。所以普法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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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c+ |' b; I  C1 ~0 F% H! c  当然,你是知道的,我绝对不是指当前的普法模式。因为这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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