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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工资化 妻愿做爱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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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妹 发表于 2010-3-20 2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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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出提案,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张晓梅说:“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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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张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p( M5 T  [5 ~( r. W: _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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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S5 g( a2 ?  D0 @/ O  v: @  看了张晓梅的提案及操作要点,我实在为该政协委员提出这样的无聊之举感到悲哀。现在我就从张晓梅的建议入手研究她的观念及逻辑的荒谬性及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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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梅认为,应取消《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根据其文义是说夫妻财产制中涉及劳动补偿的内容,并说现行《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劳动补偿。那么,张晓梅所指的“《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内容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分别以共同财产制与所得归各自所有制为分水岭,规定了劳动补偿的具体办法。张晓梅说:“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即,张晓梅认为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制或所得归各自所有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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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7 {9 A. L; \8 t" i2 w* N' }  如此,我们可以得出张晓梅的真实意思的一个层面,即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前提下,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可以切实保障女性权益。举个例子测试一下可行性,某男A年收入12万元,妻B为全职太太,十年后离婚时家庭共同财产共60万元,法院依《婚姻法》第39条,判给妻B共36万元财产。即法院实际已将A的收入积余的60%分给女性,法院和A均认可B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付出了劳动,国家也从未因为此前的立法中不要求A向B支付家庭劳动工资,而否认B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而且一向认为A的所得有B的一半。而且通常情形下倾向于照顾女方利益,法院往往会超出一半分给女方。如此,张晓梅为何还提出索要家务劳动工资呢,难道张晓梅想在离婚时女方分得一半(因为她建议取消婚姻法的财产补偿规定,我当然以为她自愿放弃“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价值取向了),在婚内时再通过家务收入取得一半,这样就使得女方在做全职太太离婚时至少取得男方收益的四分之三了。难道张晓梅认为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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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估计张晓梅认为家务劳动工资化与是否共同财产制没有关系考虑到了,但却疏忽了家务劳动工资化了的收入是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抑或就是妻B的个人财产。仍依上例,A每年收入12万元,B为全职太太,家庭每年共同消费6万元,10年届满离婚。10年内A每月支付B家庭劳动工资5000元,这样6万元/年,相当于当月A所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如此出现怎样的不同呢?在中国家庭中,男方将一半以上的个人所得交给老婆保存很普遍;但如果按张委员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以后,A每月交给B5000元,你说是将共同财产交给B保管呢,还是支付B当月的工资呢?如果A取得12万元还没消费时,将12万元全部交给B存储,你说A是按1万元支付全职太太B当月的工资呢,还是按5000元支付B的工资,另5000元是A请B代为保管呢,还是这属于共同财产的5000元本就有B的一半B就是权利主体,B保管工资外的5000元也非代为保管性质呢?我们发现,这问题根本没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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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探讨,若甲将收入的1万元交5000元给B,另5000元自存。因为张委员认为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与同步实行共同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那么,B获得的5000元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如此为了离婚的方便,张委员有必要对A和B当月的共同财产总值进行评价一下,A这个月的收入到底是10000元还是5000元,这必须撇开共同财产制来厘清的,因为A和B的孩子的抚养费给付多少,其前提必须大抵弄清A的收入的数目。如果A计作1万,B计作5000元,那么说这个家庭本月共同财产15000元显然荒诞不经,小学生也糊不过,如何能糊得聪明的张晓梅女士呢?如果说A收入1万,B收获的共同财产为0,如此本月共同财产总值1万,总数对了,但凭什么B的5000元不算共同财产呢,收入不列账那无疑是想列为账外账,难道张委员是想女士私房钱合法化而且个人财产化,所以不计入共同财产?如果A自外收入1万,交给老婆5000元后,A的所得不以1万计而以5000元计的话,那么,这5000元到底是成本支出还是消费支出?如果是消费支出,那么在未消费时凭什么不真实地计作工作所得呢,如果消费后可以倒溯将工作所得相应扣减,那么A将当月10000元全部用光,岂非A本月实际一分未得也有法可依了!如果是成本支出,我就奇怪了,A先生家庭生活难道也属于经营行为,所以要支付成本后才能算作所得?还有跟着问题又出来了,A交个人所得税,以10000元还是5000元计算所得啊,因为取得10000元时企业代扣时可不知道他该支付B多少钱的,总不至于得查明A与B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要求A将与B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再依法扣取个人所得税吧?再有,B当月从A手中取得5000元,她要不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我将取得的收入用于经营再获利,我当然应当纳税啊,我反思。这样,这个家庭应当分别按10000元和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了。B或许不让,说我这5000元老公是纳了税的,可是由我裁判的话,我要说:“你老公的纳税义务尽了,并不代表你没有纳税义务,你和老公是不同的纳税主体;为你们女性权益疾呼的张委员不是说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吗,你从老公处取得工资当然也如在社会上就业取得报酬一样应当依法纳税的了!”, x7 E! ^% f, h, T! R  P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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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面问号连篇,当然是认为张女士提出这个提案,内心中肯定设定了一套制度体系,知道如何处理才能八面玲珑。如果她连上面的这些问题都被问得张口结舌,那么,她这么无聊地甩出一个不能解答的问题不是糊弄两会领导及同仁的智商么,不是浪费有限的代表名额为你自己出风头张扬么,不是耍弄咱十三亿都是娘养的老百姓么?究意是否如此,请听继续分解:, _; z! e: Y4 F*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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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A将从单位取得的当月工资10000元,按每月给5000元付给老婆算作家务劳动工资,B的5000元工资与不存在家务劳动工资化制度设计情况下的A将5000元交B保存一样,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月复一月,A和B每年各自支出的总和还是6万元。这样10年离婚,二人各占有5000元/月的积余总额仍是60万元,但其中B的工资积余为45万元(平时A用得多些)。现在开始分割财产了。张晓梅女士你做法官看怎么分为好。B的45万元和A身边的15万元当然都是共同财产,加起来平分啊,因为你提出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样取消了,所以也不必倾向于给B多分了,因为B做全职太太时呆在家里也给5000元/月还说待遇不高而且格外辛苦,那是全国人民都不答应的。每人分30万你应当没意见了吧?你没意见,试问,你坚持A向B每月支付家务劳动工资,究意让B在共同生活时及离婚时得到了什么,结果还不是把自己搞得很惨么,而且把夫妻生活搞得像是老婆是老公的雇佣者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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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I! S' S/ S; ]% s5 h) Y& M  也有人说,我大惊小怪了,日本全职太太一般老公都给必要的生活费和劳动补偿的。在一些国家给家庭主妇发工资也常见。我无须调查,我相信你说的,但我并不认同张晓梅及你的语言表达出的结论。原因在于,别的国家那样实行,一定有他的生活基础与法律基础,而且符合社会伦理。我看到网上说张晓梅提案好的某君,举的一个例子竟然是日本老公给老婆发生活费,这个即是事实你也不能理解为发工资啊,我平时每月还给女儿发生活费呢,难道我是在支付女儿家务劳动工资么?太荒唐了!还有一点,就是一些政府官员,考察外国的事物时,由于水平与阅历及对他国文化历史所知的局限,见毛就是鸭,也不分析人家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制度中关于财产的规定。老公若给老婆家务劳动补偿所得,可以计作老婆的个人所得,则B才有争取的价值,法律才有维护的价值。共同财产制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内是不分份额的。可是张晓梅一方面认为女方获得劳动补偿不应只在离婚时,应扩展到共同生活期间,这势必破坏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另一方面,张晓梅又说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与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前后自相矛盾。6 D1 ?! ]; }2 A3 p4 @2 F*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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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再归缪推理一下,将张晓梅的政协委员提案一直送到极乐。1、家务劳动也是一种社会分工,这样B也是社会就业了?将为人妻子当作社会就业,这需要怎样的社会文明呀,按这种理解,对本职岗位不满意,申请离婚就是打辞职报告了。婚内找情人,就是准备搞兼职了,离了婚应征则是应聘了,难道不是么?2、家务劳动工资化,在制度设计上当然应当男女平等了,如果全部家务你约定应做十成,但只做了八成,是不是发放工资时应当结算啊?我们在企业里得到工资是要根据工作表现的,如果B做的事总有不妥当的地方,是不是可以有法律规定可以酌情扣减她的工资?有人呲牙说:“有些国家在男方不支持家庭工资时,女方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那么请问,老公对老婆的家务劳动质量不满意当月扣了她100元,是不是她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可以仲裁或起诉,是不是必得有劳动合同呀?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你凭什么说你的劳动值得5000元/月,我就给你500元/月你能怎的?还有A给B发工资时,A是不是必须给妻B出具每月工资清单,或者妻B每月收取A发放的工资时,应打收条?如果不打收条,妻B突然赖账,离婚时要求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并且要求A支付婚内一直未付的家务劳动工资,A岂非死翘翘了!+ O% Z7 H& W&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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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若妻B少做了两成家务,A拒绝按5000元足额给付,怎么办?现在这两成家务是A做的,A是为B做的,A向B主张:“请你支付1000元工资。”B说:“请你支付5000元工资。”A说:“你只做8成,我们没有约定做多做少都给你5000元的。”B说:“哪就给4000元吧。”A说:“也行,不过同时履行,你给我1000元,我给你4000元。”哈哈,稳赚了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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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 u& c; D* y# K) I- g  我一向认为,夫妻做爱,是两情相悦的事,但也不失为一项体育运动。我遇到过一应招女郎说:“我为老板工作,他发给我工资,我为你服务,你是不是也该付出点呢?”是啊,我与老婆做爱,老婆是不是也付出体力呀,老公每次与她做爱时倘若都塞给她100元,张晓梅你认为A这么做违背法律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违背法律难道还违背道德?呵呵,不论你要不要,你的老公除了每月给你5000元家务劳动工资,在每次做爱时若是做得他开心,我强烈建议张女士你将提案在充实一下,要求“全职太太配合老公的性事要求,男方应支付工资性补贴”,不发补贴不做,谁发补贴随做,你,各位网友是不是该笑掉大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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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以为,不考虑夫妻财产制的差别性,在两会上建议给做家务的妇女发工资,不仅违背男女平等,而且是对操劳家务的妇女之人格的极大漠视,具有存心破坏中国家庭和谐面貌的潜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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