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779|回复: 0

理性地看待物权法[转载]

[复制链接]
罗马之恋 发表于 2008-2-2 13: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把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物权法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围绕物权法的制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该法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甚至认为物权法有违宪的嫌疑,其核心和重点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分配不公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都归结为物权法作用的结果。这种不正确的观点既是对物权法作用的误解,同时在理论上上也是十分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一、        如何看待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按照理论界的通说,物权法的主要作用范围在于界定产权关系。产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从而使市场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完备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前提。物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该种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决定了物权权利具有良好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市场规律以双方经过博奕后商定的价格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这种物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对利用资源的权利的选择和交换,因此,对物权的处分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而这种出价最高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是自然资源的最高使用效率者。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这有几层含义: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换言之,物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内容。其二是说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作用具有有限性。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而任何法律部门的调整目标都具有特定性。三是说法律本身其作用具有有限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除了借助于法律手段之外,还必须借助于其他手段,特别是道德手段。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法律不是万能的。二、        如何看待物权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制度优劣的主要尺度。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物权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作为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要求社会公众必须有良好的行为结果预期。而要实现这种良好预期就要求公民必须有稳定的可支配财产、财产的权利边界比较明确且能够受到其他人的尊重。换言之,法律只有充分保护财产特别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才能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有机统一,才能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和对自己未来的安全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孟子.滕文公上)不仅如此,作为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定纷止争”。财产权属不清是一切纠纷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慎到说:“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俱存,人莫非之,以兔为未定分也。”一旦产权界定清楚,就会使这种基于产权界定不清而引起的纷争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兔积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子逸文》)“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商君书》)三、        如何看待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流失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2005年9月26日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上郑重提出,物权法的制定的任务之一就要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这一论述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从实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按其流失方式可分为交易型国有资产流失和体制型国有资产流失。虽然防止和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渠道是许多法律的共同任务。但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物权法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物权法不但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而且也同时兼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其内容除了要对对物权行为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之外,更重要的任务是对物权主体的物权利益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设立合理的物权体系,特别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强化物的合理利用方式,从制度层面使物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构建,即通过明晰产权和实行完备的法律救济,从制度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值得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物权法的过错。恰恰相反,国有资产流失的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我国长期没有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当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彻底解决,仅靠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许多法律的共同规范,更需要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共同作用。四、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借鉴和继承的关系问题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社会经济文化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不仅如此,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人类共同的社会财富。因此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另一方面来说,物权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除了要注意对先进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移植之外,还要求其规范内容必须与我国的传统伦理观念和道德要求相一致,并最大限度地尊重长期形成的各类民事习惯。其原因在于,任何社会中文明的进化包括法制文明的进化都不可能没有积累和继承。如果根本无视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和文化底蕴,而仅仅将所谓的外国的先进法律规定“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因此我们在物权立法中所需要做的应当是,在传统文化和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制精神之间建立其一个可以沟通的桥梁,在扬弃和继承的基础上构建出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五、如何看待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吴邦国同志在2005年9月26日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物权法的制定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里的平等保护不但要求在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保护内容和保护强度上也应当具有相同性。物权法之所以要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公有制作为我国的社会基础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完备保护,但公民财产同样应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财产权之所以可以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公民的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确认,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国家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任意侵害和剥夺。没有私人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或是非常困难的。不仅如此,私有财产权还使公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它使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可以自由地把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私人之间的财产交换凭借的是互惠和互利,拒绝的是强迫和专横,要求的是尊重和对权利的承认,最终可以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诚如有学者所言,从最本质的层次上而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实际上是对我国二十几年改革成果和改革理念的弘扬和肯人,因为我国改革的目标不是把现存的有产者变成无产者,而是把所有无产者都变成有产者,以实现共同富裕。
. c! W/ s9 q, O+ `, D. B" C2 R2 z
( O2 q( a4 x: h2 P/ ]. u         
1 a4 z" ?, w. c  R+ _
& x* v/ n7 ^: G' u/ A3 d# t        
  `4 d7 W( F- I" `
; y, p, B; O6 g( d4 _8 O& }/ e        
& O  r$ B8 A/ |$ V
7 \+ z; b+ J( V         
6 D# r$ a: c1 Y) @! b
& c! @: n& E: G. c           
6 q7 p2 Q: k+ }0 f" T/ }: |4 i4 {* I1 M3 `  c; ?# X1 _
        
2 |, _) s5 j* ~
8 q6 T  p1 V% u6 r! ^9 D  ]# c        # B5 D+ ], Z% w' n' p- t
1 E# r; G4 y" Q6 k% @( X4 S
      8 D, l# O7 w( x& y% F0 k

; k* e3 A9 U( [) D" }: M  
3 x! j% R; A- p# G2 l$ |
3 E- \$ T0 }; U2 f$ O  G9 N   
8 b5 [2 V5 ]8 c  V3 i+ V  H* C) o: i: ^6 H) N' P5 n3 x/ i, h2 Q
    法眼网摘-民商法律网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5-29 09:17 , Processed in 0.08947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