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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工作者:央视大火案还有法律责任“潜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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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eliang 发表于 2010-3-24 16: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视大火案还有法律责任“潜伏”
□王刚桥(法律工作者) 
这场大火的前世今生里,当有不少法律责任正在“潜伏”。于官方而言,不置可否并非良策。
3月23日,举国关注的央视新址大火案进入庭审阶段。包括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在内的21名被告人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
引人关注的是,这21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而此前多家媒体援引当事人刘发国的供述称,烟花价值35万元,中间人可以从中提1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调查机关理应对这一公众关注的焦点予以回应。因为如果存在“回扣”,也就意味着有商业贿赂的存在。而检察机关并未就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指控,个中原委何在?
再者,根据规定,燃放烟火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但徐威曾向警方供述说,他对此规定并不了解,央视连续三年燃放烟火都没有办过许可证。这一程序的缺失,自是21名被告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重要事实。但要知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换言之,央视大火案之所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是因为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后果严重。而如果燃放烟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刑责也就无法追究到这些当事者的身上。
在以结果为成立要件之一的“交通肇事罪”之外,酒后驾驶还要受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一经查实,有拘留、扣分等行政处罚在等着。以此镜鉴央视大火案,“连续三年燃放烟火都没有办过许可证”,却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这一次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前两年却毫无动静。
更何况,类似“未办许可证”这种程序不当在央视大火案中,还能找出不少。比如经调查,提供烟花的三湘烟花公司没有合法的烟花运输证,其燃放烟花的工人也没有烟花燃放资格证。前两年央视燃放烟火的过程中,是否也同样存在这些违法,我们有理由产生合理的怀疑。
但这些违法三年来并未被追究,直至更大的“杯具”降临。违法不究的背后,是否存在渎职与失职,于公众而言,同样有合理怀疑。这场大火的前世今生里,当有不少法律责任正在“潜伏”。于官方而言,不置可否并非良策。舆情汹涌,追问不停,信息披露应该同步跟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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