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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记12:从杜甫草堂到地产之策

 火... [复制链接]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3-13 20: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末路过杜甫草堂时,因门票有60元,便未独自拜访,还是留在等亲友来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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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路走来,最让人难忘的,是两首脍炙人口的诗篇。一篇为应景,陆游之《梅花绝句》:“当年走马锦城西,曾为梅花醉似泥。二十里中香不断,青羊宫到浣花溪。”诗中所云,恰是此时春暖花开之际,虽梅花并未盛开,但红梅白梅相间,白玉兰花也在陆续开放,更有河畔迎春花、无数青草中的小野花,的确让人流连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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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则是杜甫在成都旅居期间留下的最为著名的诗篇之一,《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其中最令人难忘的,当属这两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杜甫之伟大,此二句,是最典型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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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可以想起最初读到这两句诗感受到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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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今,更让老百姓们震撼的,怕是这居高不降的房价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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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好像还有部委级的官员说以自己的工资也买不起房子……则老百姓们,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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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曾在草堂中、在溪水畔逃离战乱的诗圣,又将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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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大概从2009年起就准备修改,草案也是有了的。但从2005年前后房地产市场的大发展大涨价,一直到今天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忽松忽紧、莫衷一是,老百姓怕是很难知道,到底要怎么改?到底要到什么时候,我才能买得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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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比较起来,我倒是觉得杜少陵是幸福的,择水而居,是现在好多人艳羡的所在。为了逃离战乱,远赴西川,不也有了安居之所?而今天的城市人,除了可以通过工资赚得一点买不起房子的收入外,还有什么?当我们自己去垒石筑屋时,会发现,普天之下,竟无自己立锥之地!城内,擅建非法;城外,不可侵占农田耕地;水边,不可阻碍防洪泄洪;海边,不可侵权妨碍水产养殖;上山,非自留山即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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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把现代城市人所面临的房产问题、法律问题,拿来问问诗圣,怕是他再也成不了诗圣,心情会跌落到再无一点的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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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不是拜托有权参与立法、参与修改的“老爷们”仔细的、切实的从百姓的角度想一想,法律到底该如何立、如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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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房地产改革以来,从结果看,的确是有越来越多的人改善了居住条件。但现在的事实也证明,越来越多人买不起房子,无法再通过类似的房改措施、商品房开发获得居住条件的改善。武断点,截至目前的房产政策,只使一部分人获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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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土改结束以后,中国的土地全部属于公有。要么国有,要么集体所有。但是,每一个在中国出生、成长并生存的人,都应该有居住的权利,都应该有居者有其屋的权利。国家收取的土地权利,必须有一部分用以保障居民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作为基本权利,国家理应负有实现之的义务。所以,国家要做的,理应是充分统筹核算,在国家应该并有能力实现的条件下,向居民免费提供用以居住的土地权益,而不是只要有房产、只要进行了房产交易就要收取土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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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最晚至1999年时仍然有很多单位搭上了所谓的“房改末班车”,其实是在房改正式开始以前,搞了一次“最后的晚餐”,进行了福利分房。转眼13年过去了,和我大学毕业的时间一样长。而这十余年间,变福利分房为货币化,不仅绝大多数人未得到“货币化”的福利,就算得到相比这飞涨的房价也如同鸡肋。这十余年间发生的不平等,可谓林林总总。而政府对居民福利的漠视态度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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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国的土地制度如果要改,请先给民生以最基本的尊重,而不是唯GDP主义。

志言 发表于 2012-3-15 14: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责任。1000年了,杜甫的愿望何时真正实现?
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12-3-15 19: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才子,科大还不珍惜吗?
 楼主|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3-16 0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肯定不是我,呵呵。+ Q* n' n6 t# h% n( t, Z  z6 h
有机会一定拜谒杜少陵和陆放翁之遗踪……
 楼主|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3-16 01: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说起房地产政策,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曾说,居者有其所,并不意味着居者有其屋。这话需要分而视之。如果房屋为公有,人事代谢之后,自可由国家重新分配,居者无其屋,我认为并无不妥。但若让居者去租赁其他居者的房屋,则必是贫富差距的又一个写照,是社会不公平的必然结果。
3 d" ]4 Q2 ^1 H" i反观今人,在这房子面前,还复有其他的追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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