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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理上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缺陷的一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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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0崔晓鹏 发表于 2013-8-16 13: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年司法考试真题90题。案情如下:公司普通员工驾公司车送公司顾客,路上出事故,车被撞坏。员工自己直接把车拿去修。评价员工行为。 给的答案是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没有异议且不谈,无因管理却是大大的有争议。
4 d$ d5 L. \" P 其一、民法通则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表述如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法条说的很明白,“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案中员工的行为不可能避免公司利益受损,因为损失已经造成。修车的行为不会避免将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修好了车,损失也依然存在——修车不得要钱啊。% t0 Q3 }# n) H* V) `- H
其二、无因管理的内在原理是在个人财产将遭受损失时,他人对此采取管理行为,我们推定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主人只要不傻就会同意。而案中的修车行为明显属于私权处分,修不修,在哪修,花多少钱修,这些都是公司自己的事。我们不能推定在车坏的情况下就一般人都会同意别人拿去修。
; d2 L3 x8 w: R, L2 Q3 S其三、无因管理本身就是对他人私权的干涉,我们在谈无因管理构成的时候,要严格限制其构成条件。因此法条为其构成设置了目的性限制: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学理上的三要件构成恰恰歪曲了这一点:实施管理行为、为他人利益、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学理上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表述为为他人谋利益,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这是一种扩大:把行为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扩大为避免损失+利益增加。这样的增加极有可能导致对他人权利的恶意干涉:比如我宿舍哥们有个绝版变形金刚,市价500.我为了哥们的利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以600块钱拿去卖了,收益一分不少全给他。构成要素完全符合,他们说这是无因管理,合法。好,我今天卖他变形金刚,明天卖他手机,锅碗瓢盆全给他无因管理了。你要是我哥们你同意么。, Q8 h8 ^, C# \) D% A7 t8 a
因此,通说的构成要素歪曲了无因管理制度的本质,在此建议尊重制度目的,把“为他人利益”还原为“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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