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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案二审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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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 发表于 2010-3-25 20: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尚停留在程序审查未审实体










2月1日,在广东人大分组讨论中,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左)与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右)力陈各自观点。(资料图片)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广州格力空调销售公司起诉广州市财政局采购行政复议不合理一案,今天(24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缘起于投标落败
广州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缘起于2008年。在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中,报价1707万元的广州格力败给了报价2151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之后,广州格力向番禺区财政局投诉,番禺区财政局就此出具的处理决定称,广州格力落败的原因是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方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实质性需求。
为此,广州格力两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最终还是认定了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广州格力招标书不能满足争议该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此后,广州格力以采购行政复议不合理为由起诉广州市财政局。2009年11月2日,这一案件一审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同年12月31日天河区法院一审以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广州格力的起诉。
广州格力不服判决,将此案件上诉到广州中院。
  庭审仍在打程序
今天下午2时15分庭审开始。记者了解到,今天的庭审并没有进入案件的实体部分审理,而是围绕广州市财政局是否是该案的适格被告这一问题,对该案的诉讼程序进行了审查。因此,原被告双方围绕“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广州格力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如果是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是原行政机关;倘若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改变原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则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即本案中的广州市财政局。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而本案中,复议决定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广州格力的诉讼代理人还指出,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与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两者所援引的规范性依据有着本质的区别。被上诉人实际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原行政行为所援引的依据,被上诉人又在其复议决定中增加援引了数条规范性依据。另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此案的投诉本身就不应该由番禺财政局处理,而是应该移送广州财政局处理。”
“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相关决定认定的具体事实和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则认为,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作出了撤销番禺区财局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进行投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区财政局去年6月从专家库中抽调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核实小组中有6名专家认为上诉人招标文件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要求,这就已经确定了投标无效。
今天的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是否再次开庭请原被告等候通知。” (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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