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读这两篇文章,我认为复原军人进法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S, q$ l( x: B
如果是对法律知识精通的复原军人进法院我认为这是最好的,不仅拥有专业性而且还有其他各方面的素质,能够更好的在法院工作中发挥其效用。但是没有法律知识的复原军人我认为是不能允许进法院的。正如贺卫方所说: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 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 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 ,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关天么? 差异当然是有的 ,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里救 ,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阎王那里送。但他们的职业关乎人命却并无二致。只不过是表达方式不一样,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进法院工作会不会也成唯一种谋杀呢!
; p4 ^. F, a" _& T2 y& r 文章中提到:医生的行为通常只涉及个别病人 ,他的失误只会给特定病人及其家庭带来损害 ,然而 ,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法院不只是纠纷的解决机关 ,也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 ,司法官员行为本身便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纪。 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 ,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评价 ,影响到一国社会风尚的趋向。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 ,培根才断言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 ,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 ,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所以一定要从源头处控制好把关好,禁止缺乏法律知识的人进法院,包括复原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