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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高校第一案追踪——佟帅诉辽宁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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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4-14 15: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由他人替考作弊而被开除的辽宁科技大学学生佟帅不服学校处分决定而将辽宁科技大学告到法庭。2008年4月11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当日我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4 z7 V& `2 R7 C7 g3 H( O6 e( I
现在收集相关资料如下,供大家讨论。
 楼主|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4-14 16: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状告母校系列报道——他能否重新得到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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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s& i2 ?" u' E  K( N! o; j* _

0 M- k, T$ Z2 C  k: u9 R! F7 r4 b原告代理人! o' H( y7 X6 L0 Y
  昨日上午9:30分,铁东法院就辽宁科技大学土木系06级学生佟某状告母校一案在辽科大公开审理。此庭审判长系铁东法院王晨女士,原告代理人(以下简称原代)系法理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被告代理人(以下简称被代)系辽科大法学院教师及一名在校大三学生。出席听审的有辽科大教师学生、鞍师学生及报社电视台记者。
+ S: w% e7 I4 g" T" {9 O0 \  原代就佟某作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所受处分程序是否正当合法、所受处分是否公平做了辩论。原代对上述几个“是否”均提出质疑,被代对原代的质疑做出解答。而在几轮唇枪舌剑的辩论中,听审人员多次发出唏嘘声。现在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审判中出现的五个焦点。
) T3 z2 n9 y# l( b, b# M  一、被代提供事实不清。
% n' ^; f0 `1 h; J. ^5 q  原代称:“原告佟某的替考者为信息技术学院06.4班王某,在被告上交法庭的证据中,将王某作为校外人员处理。而原代称信息技术学院07年的招生简章第四章中清楚写明该校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获得辽宁科技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那为什么在证据中填写王某为校外人员呢?这一漏洞造成事实不清。”# ?  F( E! _; h" a; @
  对于这一质疑,被代回答:“信息技术学院与辽宁科技大学属不同的事业法人,所以将王某作为校外人员处理毋庸置疑。”
' V: c! Y6 [! E( G  二、被代提供认证证据不合法。6 {3 G" c: ~( ?, F  u3 E3 A
  1、原代认为被告是在告之原告的处分决定之后,强制原告写出一份承认作弊的检讨书,而原告作为学生,对于学校处于弱势状态,在强势的威逼利诱下,不得不违心的写下这份看似真实的检讨书。6 E# F& k4 m7 _$ l5 \9 J
  2、原代提出替考者王某在07年6月24日填写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谈话记录》只能证明王某代替他人考试,却不能证明原告要求王某代替考试。4 {- ^  u6 M. }: q! M8 `4 M' p
  同时,原代拿出原告提供的由铁东医院出示的佟某的医患证明,时间为07年6月24日即英 B级考试当日。原代称这份证明能够充分显示原告在考试当天高烧38.5摄食度,因此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考试,也就是说原告主观上未找他人替代自己考试。被代反映在对原告做出拟处分之前,原告并未将该证据上交到校方。原代依然以原告属弱势群体,当接到拟处分时完全被这一闷棍击倒,无法及时做出有力的回击为由解释这个问题。' V* \* J- g6 L/ J; y
  三、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合理。
- T/ j+ @( F- e/ A: I% @  原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部门规章,而被告所做处罚应从更高规章入手,其并未有相应职权做出处罚。”
( @0 ]1 w. E. [% a, T+ Z# f  被代:“对原告做出的是处分而不是处罚。”& A. N8 r! J  A% s9 ?0 M" Z
  原代:“如果不是处罚,那么今天的审判就不该开庭。”
: t' P" [& D5 w5 X! c  四、被告对原告处分程序不合法。  L8 V8 n! x5 J0 V) R# }
  被告对原告作弊事实进行核实及做出相应决定时下发了《违纪学生陈述与申辩登记表》等四份文件,原代就这四份文件的执行日期提出质疑,认为这四个文件的执行日期不符合程序的安排。例如《违纪学生陈述与申辩登记表》的签署日期是在《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签署日期之后。被代对原代的疑问作出了解释,但是原代认为被代所问非所答,并未正面回答他的问题。
6 |5 b% l4 `# k! I8 c) z3 S  五、原告所受处分有失公平。2 J7 g8 @( ?7 o7 l( }! q
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中体现了找人替考与替考均属比较严重的作弊现象。而信息技术学院对王某做出开除学籍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决定,那么为什么原告并未获得留校查看的机会?6 G% E% I3 |/ C* B" _- |
  法庭最后做综合陈述。原代首先转达了原告的几句话“不记恨学校,既然到了这个地步,我也不一定能够回到学校了,如果学校能通过我的事严肃考风考纪,我也值了。”最后原代说:“希望能够给这个孩子一个重新读书的机会。”被代综合陈述是由那位大三的学生发表,这是她为数不多的发言中的一次,似乎以一个学生的身份希望法庭维持原判更有说服力。她表示对于原告的处分是严格遵守法规的,同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公平。学校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每个人都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如果对作弊者不做严肃处理,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学生投机取巧,考试得到高分,由此有可能被评上各种奖学金,那么对实事求是的学生是极为不公平的。3 H3 O5 r; g# x0 a! ~0 _9 ^  |$ b
  休庭后,小编采访了王晨审判长。她表示此次学生状告母校后在学校公开审判属全市首例,可以说在全省也没有先例。佟某状告学校的行为说明现在的学生法律意识很强,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之所以在学校公审,一是为了更多的学生加强法律意识;二是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引起校方的注意,在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时严格遵循程序;最后更希望广大学生能够引以为戒,加强诚信意识,一举三得。
* P) n: c! t. t1 S( a+ ]  此案择期宣判,请继续关注本站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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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 m$ ~$ N' D" z2 B  编者语2 s! [+ K  }9 P2 Y9 @8 a
  正如上篇报道中,一个学生所说“学生作弊也不是什么新闻了,只能说明他倒霉……”咱先不说佟某倒霉于否,可学生作弊毕竟不是新鲜事是事实。如果开除一个佟某真的能够起到以儆效尤的目的,那他的“牺牲”也值了,但是真的能做到吗?话说过来,如果佟某重新获得这个读书的机会,估计他也不会再做同样的错事。其实无论原代指出证据不足、程序错误诸如此类的为佟某“翻案”的漏洞,但是大家心里都明白佟某作弊的事实是……(小编可没说,您自己想的)。还是借用原代的一句话“希望能够给这个孩子一个重新读书的机会。”然而,我们不是法官,佟某的命运究竟会是怎么样,他能否重新得到这个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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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Q0 `( y5 \原文地址:, I6 R) K% u7 @7 n5 y: m
http://www.23stu.com/s/n/005001/20080412/0000000021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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