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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调查:吉林“海天”公司何以能集资诈骗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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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 发表于 2010-4-5 19: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长春4月4日电(记者周立权)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达8.6亿元人民币的吉林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除吉林省外,还波及辽宁、天津等省市,共3.5万多人次被骗。
  众多群众因何轻易就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呢?
  传销式非法集资
  吉林“海天”公司主要从事染料、化工产品等多项业务,法人代表为王希田。2002年,“海天”公司对外宣称开始建设“叔十二碳硫醇”项目。这个项目属于精细化工产品,主要用于合成橡胶,还可以作为合成药物,市场价格极高,我国长期依赖进口,市场前景看好。
  2003年初,“海天”公司开始向公众以“增资扩股”的名义变相非法高息集资,要投资的人需与“海天”公司股东签订委托协议,并以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名义投入公司。从最初的三个月返利30%,到后来的三个月返利20%,甚至到最后的半年返利15%。经许多“操盘手”运作,在讲课、带人到吉林市看厂房、发放光碟等强势宣传下,众多群众纷纷把多年的积蓄投入进去,期望得到高息回报。
  吉林省和龙市的女教师杨某,经人屡次劝说,挡不住诱惑,前后投进67万元,结果血本无归。
  吉林省延边的高某说,她是2003年9月,在同学介绍下知道“海天”公司的,得知是世界先进的生产项目,企业是省内先进企业,正在向民间融资建厂,并且回报极高。她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投了3万元,首次“投资”得到回报后,高某把丈夫到外国打工赚的几十万元也都投了进去。
  半年后,高某到吉林市“海天”公司参观,看到了正在筹建的厂房和“优秀民营企业”和各类“先进”的奖状,更加坚定了投资的决心。
  随后,高某成为延边地区的一级代理人。2004年,她又发展了16条二级代理线,因为他们的发展结构完全是传销式的,所以随着二级代理人发展的三级代理人扩展开来,高某下线达1000多人,参与投资额达到了1.3亿元,因此高某被升为“海天”公司的股东之一。
  案发后,高某潜逃,两个多月后,她到延边州公安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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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8.6亿元
  随着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海天”公司越做越大,涉及的人数也日渐增多。
  在整个集资盘越滚越大之时,王希田明知继续这样操作必将“崩盘”,又变换集资手段,对集资人谎称发行公司内部原始股,将来会在美国上市,届时将成倍增值,进一步欺骗投资群众。
  2006年11月21日深夜,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拘捕了王希田及其他3名副经理,搬走了公司的电脑和账本,封了“海天”公司,冻结公司账户,关闭了公司网站。
  王希田被抓后交代,“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因达不到环保要求,在国内很难通过验收。开工的生产线,产量极低,这些只不过是用来骗群众的“幌子”罢了。“海天”公司已无力支付“股民”的本金和利息,这都是他一手编造的骗局。
  警方另外查明,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王希田为隐瞒犯罪事实,还多次销毁“海天”公司相关会计账目。
  吉林市公安机关随后成立了“海天”公司案件专案组。历时数月,民警辗转全国10余省份、20余个城市,将其余的20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2009年5月1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此案,王希田等24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海天”公司众多“操盘手”的运作下,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四平市,辽宁省大连市及天津市等地共对3.5万多人次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总额达8.6亿元人民币。
  2009年6月3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王希田被判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王希田等8人不服上诉。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希田等人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1至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
警惕高息回报陷阱
  随着“海天”公司案的终审裁决,非法集资案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海天”案终审主审法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田锋介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目前,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滞后,涉众型经济犯罪仍处于高发期。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方面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大案多发呈现出以下特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受骗者众多;嫌疑人都宣称有高利息、高回报,采取用后期存款支付前期本金、利息的循环方法实施犯罪行为;被骗群众在得到先期的高额回报后,即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不惜血本投入,当意识到被骗为时已晚;犯罪的实施组织化、专业性很强;蔓延快,数额大;跨区域性强,打击难度大。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丽敏认为,为避免非法集资案的发生,除了公安部门加强打击外,还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宣传非法集资案的特点及严重危害,通过对给社会公众造成巨大损失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明确其骗人的本质,引导大家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投资融资。另外,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公司注册、运营等方面加强监管,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及早控制,并坚持予以查处和取缔,从而避免广大群众受骗,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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