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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法院为“凭空判决”认错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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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XX 发表于 2010-4-5 19: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长沙4月1日电(记者苏晓洲)茶农与茶场发生经济纠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竟子虚乌有。3月31日,宁乡法院对外界宣布,初步查明2006年出具的这份“凭空判决”系文书打印错误,法院将对造成失误的工作人员问责,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此案,诚恳接受各方监督。
  宁乡县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介绍,2005年,茶农童甫明给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场提供茶叶,但货款却收不回。2006年,童将茶场、茶场承包人杨某作为被告起诉至宁乡法院。宁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茶场支付货款,但驳回童甫明对杨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多年都未能执行,童甫明遂申诉到了宁乡县检察院。
  检察官发现,宁乡法院2006年判决此案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但《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第159条”根本不存在。宁乡县检察院随即提出民事抗诉,理由是此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书援引法律错误。
  法院“凭空判决”经过媒体曝光,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宁乡法院迅速展开自查,法院监察室调阅此案正、副案卷后发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原件援引的是《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而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副本却成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法院监察人员初步分析可能系文书打印出现差错,而校核人员、承办法官审校不严酿成失误。
  宁乡法院副院长陶力成指出,判决书出现这样的差错,说明法院有人缺乏严肃、认真的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损害了司法公信,法院为此诚恳接受检察机关、舆论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为杜绝类似错误再发生,宁乡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和宁乡县法院质量考评办法、考核条例等处分失误责任人,绝不护短。法院还将以此为鉴,教育全院法官和干警充分认识裁判文书在审判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纠近几年裁判文书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等在内的差错。
  据悉,对茶农童甫明追讨货款的案子,宁乡法院已经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审监庭庭长夏霞表示,法院将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认真审理、尽快审结,若发现有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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