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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对“海天”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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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tinys 发表于 2010-4-5 19: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对王希田等八名上诉人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一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定罪免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四平市,辽宁省大连市,天津市等城市共集资诈骗3.5 万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人民币8.6亿元。
????被告人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进行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不如实交待;另有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支配,拒不交待此款去向,被告人王希田为了隐瞒其犯罪事实,多次销毁海天公司部分会计账目。
????宋新华等20名被告人自2002年以来先后加入海天公司,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十至几千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几十万至几千万元人民币,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至几千万元人民币。
????另有“海天”案相关的45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在吉林省的长春、延边、通化三个地区接受审判。同时中止审理1人,撤诉2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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