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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日记就没有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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鈊痛的鱤覺 发表于 2010-4-5 2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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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某的“性爱日记门”事件,我发表了自己的一点评论。后来,承蒙检察日报郑编辑抬爱,刊登于报端。. P) d! h! L5 @; f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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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u2 s( F1 ?1 I, n. |7 X$ A  当然,这并代表我的观点一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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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发现,在这个多元的社会,已经没有可能让万众对一件事必须有同样的观点。这当然是社会之幸,也是民众之福。因为这才是这个社会应有的多元和色彩。也是人之自由表达权利之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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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性爱日记门事件,有网友评价“没想到大名鼎鼎的王者之风竟然持此种观点”。我相信许多网友认为“王者之风”人如其名,嫉恶如仇,自然应当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于是,面对文章与理想中的反差有了上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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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8 ~' ~* h# |% U$ c$ ?  更有人认为,贪官的日记本竟然也是隐私?! [/ h  ?% s#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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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Q( q7 I; J( X1 b% ^4 G" Z  相信国人都痛恨贪污和腐化,因为这如毒瘤侵害着我们国家的肌体。而我们都是爱国爱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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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我们抛弃我们对贪官的愤恨之感性,我们当然要分析一下官员的日记是不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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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3 |- o' k2 y% j1 T8 y% r2 U  一者,官员的日记并非职务行为,也就是说D和国家并不强行要求官员记日记。一如对性爱日记门这件事的观点,是公民王学堂个人的观点,与职业无关,与单位无关,与职务无关,与低级公务员身份(如果能划入官员队伍的话)无关。官员的日记并非职务中所必须,亦难说是工作日志,因此不在法定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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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贪官的日记本当然也是隐私。当然,一旦扣上了贪官的帽子,如果贪官偏偏在日记本上写了“笑纳XX元”之类,许多人认为此可作为证据使用。诸位需知,我们的证据法律讲求“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原则。尽管我国尚未有全面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毕竟还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贪官日记无疑与“口供”差不多,只能作为定案的参考而不能作惟一证据。这可能与大多数想借助于日记来反腐的善良人们心愿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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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者,也是更重要的,如果将官员日记不纳入隐私范围,可能导致官员日记本成为“好人好事登记薄”。其实,我们国人多年的祸从口出古训已经令国人皆知“少言多福”。在我们这个国家,人人都在自保,人人都想隐藏自己的观点;但同时却人人都有偷窥癖,人人对他人的隐私都想当“狗仔队”。事实上,日记中并不能代表常情。例如夫妻之乐,少有记录者。清代袁枚在《答杨笠湖书》中说:“李刚主自负不欺之学,日记云:昨夜与老婆‘敦伦’一次。至今传为笑谈。”我们的官员假话大话空话已经让老百姓烦之又烦了。如果我们的官员在日记中也不能吐露真情(因为有可能当呈堂证据之祸),这到底是社会之福还是社会之害?相信世人皆知。; ^1 c2 {8 q# j/ I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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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者,日记作证据之祸并非史上少见。最近我狂读1957年反右体裁的书籍,里面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决反对官员日记不是隐私的主张。因为此风一开,世界不会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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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7 V; Y  i# i) H3 C! a: b4 T  再说韩官员的性爱日记,以“醉没醉”,“射没射”为主题,让大家看了一场官员版的“艳照门”,满足了公众的窥阴癖。但如果说这个日记的版本就是原始版本,相信不只是我不信,估计你也不相信。因为韩局长既然连“射没射”都记录在册,难道说他会有连续几天不记录?可惜,我们的发贴人为了网络点击和吸引网友眼球需要,进行了删减。增加了戏剧性的效果。但大家都知道,有些话一排列组合,一脱离了原来的语境,就可能“物是人非”。我不想举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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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者,我们知道,官员作为公众权力的执掌者,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利一定程度上确实受限。但此限制的界线何在?相信大家都说不出。现在大家正在热烈的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当然完全支持。但诸如如何公开、多大范围内公开等问题可能要仔细考虑。例如公布官员的住房,是不是要具体到何市何区何路何小区何栋哪一房间?公布官员配偶情况,是不是要写明何单位何职务在何处办公?这都是难题。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我在法院时,有一位庭长因为宣判一起离婚案件,让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该当事人每天一大早就到了庭长家门口,等待庭长打开门,他就进去与之论理。导致这名庭长天天为之纠缠,差点精神崩溃。因为人民群众的来访影响了家庭关系。家庭当然不是办公场所,但大多数中国不会太懂得这一点,因为我们本来就是个少法律传统的国家。另外,如果工作中得罪了一方,他找到官员的家属单位辱骂,这种情况怎么办?当然,有人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a>,官员完全可依治安处罚法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不是说不可以,但如果你在基层,你遇到过这种事,你就知道理论是多么的无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主张官员的日记是隐私。如果有人天天用望远镜盯着你的房子看,你舒服吗?即使你是官员,但你也需要有衣服来遮差。如果说官员的日记本没有隐私,可能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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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0 Z# T) T+ Q1 [  六者,国外似乎少有用日记作证据的先例。有博友还用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拉链门事件”来说明官员隐私受限。就我所知,“拉链门事件”调查的重点不是身为总统的克林顿与白宫女实习生莱温斯基发生性关系。而是身为律师a>的克林顿说谎与作伪证问题。莱温斯基指控与克氏有性关系,而克氏则认为“口交不是性交”。于是,上至国会议员下至美国的家庭妇女,都在琢磨口交到底算不算性交(参见张哲瑞联合律师a>事务所编著《裸露的权利:美国法与性》,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3—6页)。当然,最后,反对党和国会弹劾的也是克林顿的伪证问题(未遂)。似乎也未见有报道,美国有关方面调取克林顿的日记来证明他是否说谎。& v4 ?+ O& J/ x& e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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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者,有人认为官员,“进了党的门,成了党的人,自然就没有隐私了”。这点我不想反驳了。早在2006年,原汕尾市副市长马洪妹在出庭受审时称“我是共产党的人,理应吃党的,喝党的,抽党的”,可惜她的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这说明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 d& h* q$ a% ^% Y& Z) P  g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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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坚信,贪官日记也有隐私。$ c/ E% ~" n) z*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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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此,愿与诸位大家相商。期待理性批评,拒绝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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