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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两干部因挪用公款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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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优哥哥 发表于 2010-4-20 09: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南宁4月18日电(吴波)广西岑溪市法院近日分别对岑溪市矿产公司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某和原副经理刘某挪用公款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 据法院审理,岑溪市矿产公司曾在广西玉林市长期租赁一块土地并在该地建造了一间房屋作为中转站使用。2007年9月,因土地被征用,岑溪市矿产公司得到139181元的房屋补偿款。但随后这笔补偿款未被记入公司财务,而被存放于以李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储蓄卡中。  
??? 2007年10月至11月,李某先后4次将补偿款中的6万元转存至其他储蓄卡中,用于日常生活等开支。同时,另外79181元补偿款则被转至刘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其装修房屋以及日常生活开支。  
  尽管案发前,李某、刘某将挪用款项退还给所在单位,刘某同时还向检察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李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给予处罚。但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应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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