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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伙同妻儿受贿 湖南衡阳中院原院长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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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哥 发表于 2010-4-22 16: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罗安荣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妻唐中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子罗贝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罗安荣利用担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万余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此外,罗安荣还有101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罗安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罗安荣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唐中梅、罗贝尔均系罗安荣的近亲属,在罗安荣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罗安荣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罗安荣,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对罗安荣、唐中梅、罗贝尔受贿犯罪所得的财物和罗安荣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义泰 胡石海?李宁 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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