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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两责任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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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5 发表于 2010-4-22 16: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被告人阙敬德(右)、张志琴在法庭上。新华社发(陈永良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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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漫长的等待相比,整个宣判过程只用了24分钟,今天上午10点半,(上海)闵行区“倒楼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阙敬德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被告人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两名被告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两名被告出庭的时候,身着深色休闲夹克,旁听席上的近30名旁听家属早已唏嘘不已。在宣判过程中,法庭指出,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共同商量实施贪污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并不需要区分主从犯身份。张志琴在公司改制后占有较大股份,所得分红也较多,在量刑上相对较重。   
3月2日的法庭辩论阶段,阙敬德、张志琴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成为法庭辩论焦点。今天上午的法庭宣判中,法庭认定两人犯罪主体身份成立。法院认为,两个当事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梅都公司资产3370余万元,鉴于所侵占资产以全部退赔,情节并不严重,且张志琴具有自首情节,给予从轻处罚。认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4.4亿元资金,但具有自首情节,挪用资金已予以追回。法院认定,张志琴在闵行“倒楼案”中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使一人死亡,造成梅都公司重大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考虑到被告人在倒楼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此前向法庭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志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志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的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一直在核实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的身份,公诉人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调查显示,阙敬德、张志清两人案发前曾任梅陇镇人民政府征地服务工作人员,受征地服务所委派前往梅都公司出任相关职务,两人身份是否为法律条文中所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词,成为了今天法庭辩论阶段的一个关键点。法院认为,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司法管理职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身份。   
法庭宣判后,站在被告席上的张志琴回过头来,远远地嘱咐身后的儿子“好好照顾家里”,阙敬德的家属忍住哭声和被告挥手告别。但当走出法庭大门,旁听的家属再也坚持不住,哭瘫在地上。(毛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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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两主要责任人受审 被控贪污等三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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