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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债务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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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0-12-21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最苦?做奴隶最苦。现在的中国,是有蓄奴制度的,从山西的“黑砖窑”到富士康的“半军事化管理”,从拐卖妇女到强迫卖淫,都是奴役的性质。但对于貌似自由的都市人而言,最为普遍的是“房奴”和“卡奴”。这两种奴隶的主人,都是强健又嚣张的银行。做“奴”的多了,自然有“造反”的。对于“房奴”,银行并不担心,,因为有房子作抵押。可是对“卡奴”的管控,单用民事诉讼加强制执行,就不够给力了。于是乎在刑法的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之下,写入了“恶意透支”的一条。很显然,这是银行资本与公权力的“私通”。

透支是借贷的一种,而有借贷就有形成坏账的风险。依照“国际惯例”(银行最喜欢引用的词儿),预防坏账的问题,主要靠信用制度;解决坏账的问题,主要靠民商事诉讼和破产制度。我国的银行的坏账是个天文数字,而公私老板(尤其是国企老板)因“恶意”而被抓的,可是凤毛麟角,因为人家也都是有身份而不只是有身份证的人。

但是对于信用卡透支的风险管控,银行是铁了心要以“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主要手段的。大家都有被办信用卡的银行业务员骚扰的经验,我是几乎每月都遇到;甜言蜜语加礼品诱惑是一大堆;就是不告诉你利息是高的且罚息更高;什么信用审查、风险提示则完全等于零;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的事,更是打死也不会说。再看看新闻旧闻,给没有经济收入的大学生办卡,借用业务员的亲戚朋友的身份办卡,给某些单位的职工集体办卡等情况,都是常见。这也难怪,有手铐警棍看守所监狱做后盾,还用审查信用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认真进行信用审查,正是现代社会合法资本与地下高利贷钱庄的重要区别之一。黑社会保护的放高利贷者也不太注意什么信用,因为有卸胳膊卸腿的江湖规矩做抵押。黄世仁也是“乐于”借钱给杨白劳的,因为可以借机霸占喜儿。由此可见,一旦以暴力为依托,放贷人皆是卑鄙嘴脸,恶毒心肠,与是否“合法”无关。

然而,以“恶意透支”这样“感性”的词语来定罪,是很困难的。要是依着银行的意思,只要是欠费,都是“恶意”,乖乖按期还款,才算是“善意”,差一天也不行,差一毛(或者五毛)钱也不行!但是公权力的保镖护院是有底线的,就是不能过于干犯众怒。于是经过“友好协商”,高法、高检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就出台了,其中第六条言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个解释,有够拖沓,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的列举,可称奇文,既然第六项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那还用写前五项么?直接说“逾期三个月催两次还不还钱,抓起来!”不就得了?如此毅然决然不容商量,可见银行资本与公权力的“私通”并非“一夜情”,但是双方谁是“二奶”、“小三儿”,因为不了解“密室政治”的实情,倒是不易辨清。我在网上搜到了解释出台后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的图片,出席的除了高法、高检的代表,竟然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这种“组织形式”恰恰证明了我国行政司法是一家,资本公权是一伙。但见两位银行业“巨头”神气活现,我忽然凭直觉肯定了他们才是“爷”,另两位一位是“二奶”,一位是“小三儿”。

这是去年年底、今年年初的事,我是今年3月份看了BTV的《法制进行时》才知道的,但是“底线”是一万元还是四万元却语焉不详。当时我虽不忿,却也有所疑问:能实施么?今天还是BTV报道,竟然有一年轻人,因为欠了民生银行四万块钱,真的穿着黄马甲被拷上法庭了。再到网上一搜,案例已经不少,看来我还是低估了三班六房的积极性。话说这个小伙子,是一个没出息的“啃老族”,以前的账单都是他老爸支付,待到老子不肯被“啃”,警察就找上门来。法庭上,作为辩护人的老先生,拿出了通知民生银行的其子无还款能力的挂号信,怒斥银行是“共犯”,声言砸锅卖铁也要把官司打到底。再看那位不肖子,全然是被洗脑之后的不耐烦:“你别老说你那些个理由,你就说能不能替我还钱吧!”再清楚不过了,“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银行确实是“共犯”,他们以亲情为武器,正在敲诈一位老人!

信用卡的泛滥与“卡奴”的诞生,是银行的“原罪”,“卡奴”们是被诱入陷阱的。虽说欠账的“卡奴”有可恨之处,但从根本上还是可怜之人,因为正如吸毒、上网一样,刷卡也是可以上瘾的。这些人需要的是心理辅导,而不是监狱,至于惩罚方面,民事诉讼加信用黑名单就足够了。你听说过公权力为毒贩子撑腰吗?但是公权力以打击“恶意透支”的名义为“恶意”提供透支服务的银行撑腰了。易于上瘾的,正是无经济实力易于“恶意透支”的年轻人,在他(她)们的背后,是含辛茹苦的父母,父母还有些钱。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付“恶意透支”,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把欠账的“卡奴”关入监狱,银行有什么好处?“打击一个,震慑一片”么?全然不如从家长那里榨取出钱财来的实惠。我们只看到了被抓的,家长因为害怕孩子惹麻烦而付账的有多少呢?所以说,把入罪限额定在一至数万元,是很有“学问”的,对付的正是城市中最广大的普通市民!

在现今的中国,种种侵害是否“非法”,是触犯民商法还是刑法,是否会被惩罚,会被如何惩罚,不是取决于侵害本身,而是取决于侵害者与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比如侵犯财产权之极致的强拆,就从未得到过应有的刑事处分。查诸刑法,除了诈骗罪之外,还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名目,可称“看人下菜碟”的典范。各行业的“大鳄”们是可以欠银行很多钱的,也可以欠很长时间。可是百姓们欠钱不能过万,期限不能过三个月,否则“信用卡诈骗罪”的伺候。右派们总说现今的中国等同于民国,我是不同意的,我以为,就以“信用卡诈骗罪”惩罚“恶意透支”而言,现今的中国倒是有点儿像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英帝国。

想了解狄更斯笔下的臭名昭著的“债务人监狱”吗?“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实例!而且只适用于平民,不适用于资本家,只是用于小钱,不适用于大钱,倒是符合我国“窃钩者诛”的老例。

2010.11.28

原文地址:http://bbs.chnqiang.com/viewthread.php?tid=220898

 楼主|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0-12-21 1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的合理性问题,关注的人越来越多。只是,我们如何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把握好这个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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