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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腐败,郭京毅案恐怖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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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9-5 21: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而且还是中国第一起,让人感觉很玄乎,其实说白了就是立法腐败。要有效防止“郭京毅问题”,也必须扩大立法民主,强化立法过程中权力制衡,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法被人夹带私货。
8 u1 |# B6 ]2 i4 Y0 _$ v9 E8 k% E作者:潘多拉1 r0 V: S% k0 a$ p  M
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被双规,知情人士称,郭京毅受贿,并非如此前传言所指涉及某个特定的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如果郭京毅的这个受贿罪被认定,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也可能成为中国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s( I& f: q6 @) Y! X2 f2 w
(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 |, }+ `* F- j( g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而且还是中国第一起,让人感觉很玄乎,其实说白了就是立法腐败。以往人们常见的立法腐败,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从现在初步披露的情况看,郭京毅案揭示的是另一种立法腐败,即官员使得制定、修改的法律对政府部门之外的某些利益群体有利,同时官员“有功而受禄”,以各种形式享用这些利益群体奉上的好处。
+ [$ w* ~5 _& d如此说来,所谓“郭京毅问题”,不过是他在参与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中,一边拿了利益群体的好处,一边在法律中为这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故此,与防止部门主导立法过程中的立法腐败一样,要有效防止“郭京毅问题”,也必须扩大立法民主,强化立法过程中权力制衡,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法被人夹带私货。+ p! ^! e& k( u1 l$ k
扩大立法民主的关键,在于人大全方位行使立法权,尽量不要将部分立法权(如法律起草)让渡给相关政府部门或利益群体,以防止他们在其中夹带私货。此外,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有权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制约“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主要是监督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发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阻止一些严重不公的行政规章出台。此外,扩大立法民主还需强化公民参与。一是《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另一个是所谓“精英参与”渠道,包括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起草法律法规或提供专业咨询,以及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专业人士或专业组织起草。! w# \, ^* t$ {( Z7 l4 @
大众参与有利于立法过程听取大多数人的意见,精英参与则有利于保证立法的专业水平。这样一来,通过大众与大众、精英与精英、大众与精英进行充分的交融与博弈,就能有效消解某些强势群体对立法过程的不正当影响,减少部门腐败和官员腐败这两种立法腐败,使最后通过的法律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共利益,避免成为某些强势群体的“私货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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