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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名人的姓名权在去世后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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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06-1-8 2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02 海婴状告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侵犯其父亲鲁迅姓名权一事,在纷纷扬扬了一年多之后终于尘埃落定。据新华网报道,经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调解,昨天纠纷双方在杭州达成了最终和解。 <br><br>  在和解协议书中,周海婴表示,对于“绍兴鲁外”出于对鲁迅先生的敬养,为弘扬鲁迅精神,教育下一代而在其校名中使用鲁迅姓名的做法表示理解。但同时要求“鲁外”在进行教学活动中,不得有损于鲁迅形象的行为。 </P>
* f* x' K# @$ X- P8 Y# Y/ n: A  c<>鲁外则表示,将以每年5万元的费用聘请周海婴为学校的名誉校长,此外,鲁外还同意,除使用“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校名之外,学校如另需使用鲁迅姓名、肖像及鲁迅家族相关名义时,将事先与周海婴协商。 <br><br>  去年开始正式招生的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是一家投资1.2亿元的民办学校。今年年初,鲁迅家人曾两次委托律师,对学校使用“鲁迅”冠名进行交涉,认为未经鲁迅先生直系亲属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鲁迅冠名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以鲁迅姓名作为校名。 <br><br>  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海婴将鲁外告上了法庭。据悉,在庭外调解获得成功之后,周海婴已于昨天下午撤回了上诉申请书。 <br><br><FONT color=#4d2bd5 size=5>大家可以谈谈看法,至少从本案可以看出:自然人死后,姓名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想要使用至少需经过家属的同意。</FONT></P>
6 u, g2 }- P& o# M& T- }*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1abde6" size=5>疑难问题:自然人如果不是现代而是近代甚至古代,他们的后人有否这个权利?比如孔子。</FONT></P>
jwy2980 发表于 2006-2-6 17: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姓名权是人身权,系属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这一权利是人因出生而取得,不能脱离人身而存在,不可以转让和继承。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姓名的决定权、姓名的变更权以及姓名的使用权。这三权权利的行使将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终结。这也就意味着当人死亡的时候,这一权利就由此终结。</P>
- i4 S4 E- W% i7 p" ?9 l5 l- s5 R<>    虽然鲁迅是名人,虽然众多的名人能仅仅依靠姓名就造成广泛的影响,但是,在其死后,姓名权的权利主体就消失了,没有了主体主张权利,这一权利自然也就不存在了<FONT color=#a0a0a0>。</FONT></P>
- }  x$ _( p. W% g1 n4 d& ]<><FONT color=#a0a0a0>    </FONT><FONT color=#3333cc>看看这一案例,只是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并没有判决,因而,这并非楼主所说的自然人死后其姓名权仍受法律保护,只能理解为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自愿做出某种行为,而并非依法强制做出某种行为。</FONT></P>& q$ I0 R0 ]* X- e, z- |
<P><FONT color=#4f9f9f>    自然人死后的姓名权保护问题,至少在今天看来,还是于法无据的。    </FONT></P>
siyao1017 发表于 2006-2-7 06: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向大家咨询个问题;在中国,成年公民是否有权利更改姓名。需要什么法律程序。为什么改名那么难</P>
 楼主| 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06-2-8 18: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查了一下:成年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出具户籍所在街道郑明)。更改姓名须经区公安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只要你改名的决心大,一般不会难为你的。曾经有过案例,公安部门百般刁难,当希望改名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公安机关就软了。 <BR><BR>具体手续如下: <BR>1、 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BR><BR>2、 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BR><BR>3、 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BR><BR>4、 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BR><BR>5、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P>
$ @9 b4 Z0 A' c7 ?! W<>至于改名为什么那么难,成年人改名更难的原因,我想恐怕是因为你的姓名带来的各种社会符号已经形成了固定模式,比如身份证,户口本,档案,各种保险,车辆登记等,改动会造成诸多不便与混乱.</P>
 楼主| 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06-2-8 19: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溜达的猫 于 2013-6-24 20:33 编辑
& R' ?$ D! R! I, ]% I; O* D, E$ M0 I" \* M+ }8 N* _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三条5 v* k* z2 R, H' A" \7 @+ |- @! A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9 v/ p- ^5 G5 N4 F; R( l7 O) Q) e4 a* |9 Z9 S
可以作为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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