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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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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沧海 发表于 2008-12-5 22: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六项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为国家金融债权清
收提供司法保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的重点是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制裁逃废银行债务 对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保障证券市场稳定 对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存在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出发,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防范金融风险 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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